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多元推广分会章程(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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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10: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多元推广分会(英文译名Multielement Branch of China Agro-technological Extension Association),简称MCAT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由中国大陆地区除政府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以外的,从事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研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种植示范基地,以及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村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农业技术推广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围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一主多元”的指导思想,发挥“多元”、“灵活”的优势,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多元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平台。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中国农业技术的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方面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社会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成为中国农业技术“多元化”推广的重要支撑,为我国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2号(北京雷力公司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发展战略,结合“多元推广”的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农技推广和多元推广体系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争取政府部门的授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 (二) 制订多元农技推广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促进多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三) 针对会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会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多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五)举办农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展示、交流、对接、培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展示和交流的平台,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六)创办相关的刊物和网站,进行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七)进行生态农业技术、安全和有机农产品的评选和推介。 (八)开展针对中国农业技术“多元化”推广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和重要意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及表彰。 (九)推进中国农业技术“多元推广”试点工作的进行,积极倡导会员单位进行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新方法、新思路的尝试。总结和交流多元农技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多元农技推广的典型,寻求多元农技推广的新途径、新举措和新方法。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有利于本行业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中国农业技术的推广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推广网络并愿意为农业技术的推广事业做出贡献; (五)具有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成果;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足额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事关本会重大发展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办事机构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多元推广分会2013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