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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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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2-08-17


信访处答网民关于“关于严禁卫生消剂在食用菌上使用正式发文的请求”的留言



网民福***************说:农业农村部部长:我们是登记在食用菌生产使用的杀菌剂农药生产企业,登记证号PD20120711 多年来受同类卫生消毒剂在食用菌生产非法使用冲击。就此问题我们多次向部里反馈,种植管理司于2019年8月14日明文发布了:农农(农药)[2019]102号文《关于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卫生消毒剂用于食用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农药管理司也于2020年12月4日回函文:农农(农药)[2020]96号文“关于转办群众来信函”答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也明确指出“二氯异氰尿酸钠在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药登记时用于防治平菇木霉菌菇房霉菌,同时在卫生部门作为消毒剂登记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及室内空气消毒,当在菇房便用,用于保护食用菌生产时,属农药管理范畴,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但各地很多农业执法部门认为管理司发的文只是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农药管理司的回函非正式文;现特请求农业农村部能以办公室发文,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确保全国食用菌用药安全。古田县科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利增1815020695日期2022年4月7日

  信访处回复:农农(农药)[2019]102号文《关于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只能作为指导性文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留言时间:2022-04-21
答复时间:2022-04-21
材料来源:http://www.moa.gov.cn/bzxxlyhf/xfwy/netizen/replyDetail.html?strMinisterCode=W20220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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