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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装还敢乱印?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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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9-18

本想购买生物有机肥料提升土壤肥力,提高作物产量,谁知购入的肥料外包装标注“精制生物有机肥料”,实际为一般有机肥料。


厂家、卖家的行为属于欺诈吗?果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例。


被告增城某农资经营部有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本案另一被告)生产的产品名为某宝“精制生物有机肥”的肥料出售,2017年至2018年2月期间,老黄分7次向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购入该肥料,货款共计76200元。


由于双方约定先送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老黄前期支付货款15000元,未付货款61200元。然而,老黄购得肥料投入使用后,从2017年底开始,老黄发现全园果树都出现不同程度衰弱黄化的情况。


老黄怀疑果树出现上述情况是涉案肥料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于是他向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投诉反映情况。


后经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验,认定涉案肥料低于有机肥料的标准要求,2019年7月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就此对增城某农资经营部、其负责人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9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亦认定,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肥料正式登记证,显示产品通用名称为有机肥料,商品名为精制有机肥,而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显示商品名为精制生物有机肥,肥料包装标识和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别,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于是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


老黄认为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生产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商品名称与产品实际不符的肥料,造成果园的果树受损,属于欺诈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黄于2019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增城某农资经营部退还货款76200元;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共计228600元;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全部果树的价值损失、可得收益损失共30万元;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李某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区法院判决:增城某农资经营部退还原告老黄已支付货款15000元;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共同赔偿老黄228600元;李某对增城某农资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老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化肥价格资讯综合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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