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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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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3-09
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第四条中提出“供销合作社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修改为:“供销合作社总社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修改理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第九条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能和任务之一是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对供销合作社定位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明确供销合作社要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因此,在《办法》中将供销合作社承担职责表述为“配合”不妥,建议依法表述为“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
    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资质并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正常。”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未出现异常记录且正常经营。”
       修改理由:《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明确要求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据此,统一法规之间称谓,便于广大农资企业理解;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结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的表述如此修订更明确,便于实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便于实际执行。
    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修改为“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修改理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注册资本是一般为认缴/认购资本总额,不是资本到位的体现,根据《办法》对该项规定的目的看应是核查公司是否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规定,因此建议依法做以上修改。
    四、《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此前在国家相关农药储备任务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企业,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建议予以删除。
     删除理由: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承储企业选定的方式是招标方式选择,目的在于扩大选择范围,选择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如果具有该项要求,则仅仅是2012年以来曾经承担过农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规定。
    五、第九条中“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修改为“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组织......”或“农业农村部提出承储企业年度招标方案,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招标方案组织......”。
    修改理由:同第一条。

附: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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