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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章比较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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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8-03-23
关于做好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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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

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皖编办〔2007〕161号



各市、县编办、财政局、农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6〕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6〕55号),充分认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认真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二、全省种子管理机构调整,要坚持政企、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分离种子经营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建立精干高效、职能规范、适应我省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种子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三、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其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加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牌子),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原单独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予以保留;对原种子管理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合并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分离种子经营职能后改建为种子管理站;原与其他机构合署或在其他机构挂牌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分离成立新的种子管理机构。

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负责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负责农作物新品种引种、试验、审定、示范、推广和保护。

五、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等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已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维持原经费预算形式不变;原定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预算形式的调整为全额预算;新成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均列入财政全额预算范围。

六、按照总体上不扩编增人的原则,规范种子管理机构编制配备。设区的省辖市种子管理站定编6-10名:辖县(市、区)3个以下的市级站定编6名,3个县(市、区)以上的,每增加2个县(市、区)增编1名。县(市、区)种子站定编6-12名:县(市、区)耕地面积50万亩以下的定编6名,50万亩以上的每增加30万亩增编1名。农耕面积较小或不直接承担种子管理任务的市辖区,不再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其种子管理工作由市级种子管理站承担,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可适量增加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七、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职能分离后,种子公司等种子经营机构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整体转为企业并同步进行改制。规模较小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联合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整体划转给行业关联度较强的公司管理以及改制退位、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资产规模较大、对本区域农业生产供种影响大的骨干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八、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调整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机构调整期间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九、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编办、农委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于8月31日前完成,2007年9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07年8月6日





主题词:事业  种子  体制调整  通知

  抄: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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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08-03-23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laibin.gov.cn 来宾市政府网 2007-4-12 16:35:04)


来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 年6 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 年7 月1 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 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来宾市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要求和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要进一步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依照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退出品种的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7年1—2月)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2007年3月)
    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来宾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 年3月—2007年6 月中旬)
    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 年6 月下旬—2007年7 月上旬)
各地要认真检查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来宾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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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 实行政企分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 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2. 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3. 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 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 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 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学习动员。

  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市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开展查研,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及债务等情况全面摸清。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本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4月-6月中旬)。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级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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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九月五日
      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精神,制定《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转换机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改革的目标任务。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产权明晰的独立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种苗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改革的工作要求。各县(市)要按照“先剥离,稳妥推进”的原则,有条不紊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1、机构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2、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3、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必须把原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已经使用的资产剥离出来。资产划分明确后,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二、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各地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成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3.对当地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外地种子企业又不愿进入的部分县,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与外地种子企业协商委托代销事宜,承担本地的良种供应工作。
      (二)机构分设
      实行站、司分设,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剥离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的生产经营职能部分应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注销州、县(市)种子公司,保留州、县(市)种子管理站。
      (三)人员安置
      州县(市)种子管理站在职在编人员,原则安置在种子管理站工作,仍为公益性种子管理工作人员,履行种子管理职责,若自愿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享受相关政策性支持;对在辅助岗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到企业工作,不愿去企业的,原则在农业系统内部安排,保持原身份不变。
      (四)改革时间、步骤
      2007年9月30日前,上报审批实施方案;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全州种子体制改革工作;2007年11月1日至15日接受省、州检查验收。
      (五)政策性支持
      各县(市)要鼓励、引导、扶持原种子管理站人员自愿选择领办创办种子经营企业;同时积极引进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的外地种子经营公司参与改革。为此,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凡州内原种子管理站(公司)人员自愿选择领办创办种子经营企业并到县市分设公司的,各县市政府在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2.凡此次改革涉及的行政收费,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执行;新成立的种子经营公司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3.州、县市政府对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此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能达到总体上不扩编不增人的要求。
      2.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3.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加强对委托代销商的管理,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领农作物种子代销证。
      委托人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代销。
      2.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为确保我州农业生产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在组织试验种植前,需提前向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上报试验方案,在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委托或有偿委托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种植。
      3.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4.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科学论证,制订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论证,创新改革模式,制订切实可行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一站一策”,稳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的脱钩改制。合理处置脱钩企业的基础设施,大力提高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从同级农业部门脱钩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配合做好国有种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力度;编制部门要认真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和乱发钱、物,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伪造财务和人员账册,隐藏、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向企业转嫁负担和摊派费用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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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牧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发〔2007〕86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农牧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县农牧局制定的《靖远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种子公司  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农牧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靖远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靖远县农牧局    二00七年六月)
         
      为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县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县种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通知》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发展,实现政企、事企分开,健全种子管理体系,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靖远县种子管理现行体制状况
          靖远县现行种子管理机构靖远县种子管理站与靖远县种子公司一体运行,既承担全县种子生产经营工作,也具有种子质量及市场监管职能。
         
      靖远县种子公司成立于1979年,靖远县种子管理站成立于1995年,两块牌子,一套人员(靖编发〔1995〕06号)。靖远县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现有职工30人,其中:技术干部6人(中级职称2人,已退休2人),事业编制工人14人(有初级职称的4人),集体工5人,合同工5人。
         
      靖远县种子公司原注册资金120万元,近年来经营困难,若按正常折旧、报损、补发人员工资等,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靖远县种子公司达不到转制为种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三、改制方案
          鉴于目前靖远县种子管理体制的状况,根据《通知》精神,参照周边县区改制经验,特提出以下改制方案:
          1、注销靖远县种子公司,整体转为靖远县种子管理站。
          2、改制后的靖远县种子管理站,隶属靖远县农牧局,副科级建制,编制18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剩余非事业编制人员10人,退休干部2人,由县政府一次性解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从靖远县东升试验站土地转让费中筹措。
         
      4、改制后的靖远县种子管理站是执行全县种子市场监管,保障全县种子市场安全,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及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关种子经营活动。
         
      5、成立“靖远县种业有限公司”,民营性质,自负盈亏。严格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求,从事我县农作物优良品种的营销服务,配合农牧部门搞好优质良种的引进试验推广工作。
         
      6、原种子公司办公、仓库、门市部等建筑物,以及加工机械等除划拨种子管理站办公使用,其余部分进行清产核资,可采用租赁入股等方式,租赁给种业有限公司。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新组建的种子管理站,要切实加强对全县商品种子的经常性监管,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搞好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所有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严格商品种子市场特别是零售种子市场的监管,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有问题的种子,应立即召回和更换。定期清理已不适应生产需要的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发布退出品种公告,引导农民正确选种。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改制任务
         
      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既关系到全县种子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我县种子队伍建设。为确保我县种子管理体制的顺利进行,县上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牧局、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靖远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及各项目标要求,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扎实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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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农业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法制,强化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重点内容
  1、实行政企脱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市、县(区)要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完成政企脱钩,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2、清产核资理顺单位性质。对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属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在实施政企脱钩的过程中,对改制单位人员的安置,要求周全细致,不能简单行事推向社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4、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在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县(区)按省政府要求核定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职能。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
  市、县(区)农业局要认真学习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抽调专人,对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现状和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然后根据省、市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政企脱钩和加强种子管理体制建设两个方面,并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实施方案报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 (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各级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分步开展工作,要求政企分开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同步进行。4月15日前完成公司人、财、物移交工作;5月底以前完成分流人员安置、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各县(区)应每月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2007年6月20前完成)
  市、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送省、市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 
  6月下旬市、各县(区)完成种子体制改革任务后,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种子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几项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也应在1月20日前成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市和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落实措施,扎实推进每一阶段的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2、确保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种子体制改革期间,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做好春耕期间的种子供应。
  3、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在国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改制期间,对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借机私分、低价变卖、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改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自主创业者,要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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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08-03-23
宜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6]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管理彻底分开为突破口,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办法
                 
                    1、实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市各地都必须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完成政企脱钩,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来的生产经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2007年6月底前,各地必须全面完成剥离和脱钩工作。到期未完成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项目支持。
                    
                  2、加快建立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快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要强化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编制和人员,在2007年6月底以前,机构建设必须全部到位。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中择优选用,选聘方法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宜春市种子管理站更名为宜春市种子管理局,更名后机构性质、级别维持不变。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隶属农业行政部门管理。
                    
                  3、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在实施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脱钩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改革步骤
                     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四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对本地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现状和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六月十五日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分步开展工作,要求五月底以前完成分流人员安置、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省、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编办、财政、发改委、国资、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落实措施,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2、确保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3、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借机私分、低价变卖、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改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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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08-03-24
无锡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省农林厅《江苏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业〔2007〕4号,以下简称省农林厅《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构建和谐新农村为根本出发点,深入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全面落实国办《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和省农林厅《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种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理顺管理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提高种子管理能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优种子产业;以规范行政许可为重点,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分别成立改革协调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规定时限完成改革任务。
                    (二)依法推进。各地要依据《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以及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突出重点。本次改革的重点是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政企分开工作,建立健全市、市(县、区)二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理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
                    (四)积极稳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制定周密的改革方案,特别是要落实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点工作
                    (一)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这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凡是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脱钩或脱钩不彻底的,要确保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各市(县)、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对资不抵债停止经营的企业,剥离经营职能后,人员能够整体转换至种子管理机构或推广部门的企业,实行破产、关闭、注销;对有一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较好、净资产基本能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置换和职工身份转换,实行整体改制;对于负担较重、改制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拍卖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拍卖所得按规定用于对职工的补偿,实行整体出让;对于资产规模大,需要继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骨干种子企业,可移交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通过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划拨,实行整体移交。
                    无锡市种子公司改革采取整体转型的方式进行,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撤销种子经营许可),原企业隶属关系、债权债务等不变,种子储备库、种子检测设备等继续保留,用于种子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规范处置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改制前需要剥离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处置办法,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改制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种子质量检测站、良种繁育基地、农作物品种试验站、引种隔离区、新品种推广示范基地等用于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资产,要理清所属产权关系,确保继续用于种子管理工作。改制单位的资产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等改革成本,净资产(包括土地资产)不足支付改革成本的,可向同级政府申请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筹解决。
                    (三)人员分流和安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本次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的具体办法,原则上按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原属事业编制并在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执行。原属企业编制并在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改制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属事业编制的从业人员自愿到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自愿到企业就业的职工,移交或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自主创业等离开用人单位的职工,应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改革前已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改革前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欠费的,应补齐缴清。
                    (四)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市(县)、区应在2007年7月1日前设立或恢复种子管理机构,并明确名称为“种子管理站”。
                    无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增挂无锡市种子管理站牌子,切实履行种子技术服务、种子风险调控等职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行政处罚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和种子案件侦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依法行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条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净化市场主体。二要严把商品种子质量关。帮助和指导种子企业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建立种子质量手册和生产经营档案,跟踪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关口前移,突出过程监管,确保种子质量。三是严把市场查处关。各级农业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保障种子市场规范有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加强种子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上来,明确目标要求,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强化领导,协同推进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林、国资、编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县)、区要尽快成立同级政府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三)加强督查,严格验收
                    各地要根据具体要求,把每个环节、每项任务、每个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实,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分阶段通报各地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市推广。对改革进展缓慢的地方,适时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查督办。改革工作结束后,将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六、时序进度
                    本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分五个阶段进行(见附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时序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动员阶段(2007年2月底前)。各地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宣传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入动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意见》的要求上来。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2月至3月)。各级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召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革工作。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改革工作时间表,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至6月20日)。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各地实施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分阶段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地每个月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全部工作在2007年6月15日之前完成。
                    (四)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5月至6月)。各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市协调小组对各地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各市(县)、区完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检查和总结验收,形成全市改革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月历表
                    
                  2.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月历表
                    时间阶段       具体工作及内容
                    2007年2月底之前  1.认真学习、领会国办《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会议精神,对改革进行动员。
                    2007年2-3月       
                  1.市、市(县)区分别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报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2.市、市(县)区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时间表,报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3.召开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推进会议,全面部署改革工作。4.市协调小组检查各市(县)、区协调小组成立情况、实施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制订情况。
                    2007年4-5月       
                  1.市、市(县)区按照实施方案和改革时间表组织实施。2.每月25日前各市(县)、区协调小组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实施进展。每月底市协调小组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级和所辖各县的改革进展情况。3.市协调小组将全市改革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007年6月         
                  1.各地对照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确保6月20日前全面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2.市协调小组对各市(县)、区改革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市(县)、区进行通报。
                    2007年7月         
                  1.各市(县)、区协调小组进行总结验收工作,完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2.市协调小组全面总结改革完成情况,完成全市总结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2:
                    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继鹏副市长
                    副组长:周浩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立强市农林局局长
                    成  员:钱晓东市编办副主任
                            赵鞠市财政局副局长
                            凌建民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新志市国资委副主任
                            顾正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巫亚东市农林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巫亚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编: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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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市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要求

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培育现代企业,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一)突出工作重点

1、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市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和推广、种子质量监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等职责。对于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弱化、分散的,要在2007年2月底之前重新赋予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其管理种子工作的职能,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

(三)强化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准入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许可证。

2、加强市场监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强化保障措施

1、充分认识做好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目前,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待深化,种子企业实力仍然不强,种子市场秩序仍须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入学习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深刻领会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通过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指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种子市场秩序;通过剥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深化种子企业改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加强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又涉及种子产业发展,而且还事关社会的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强化责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漳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务必做到领导重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检查督促到位、序时进展到位。

3、加强分类指导

2001年开始,我市抓住《种子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种子管理站的机构“定编、定员、定岗”工作,基本实现了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分设。针对目前尚有部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状,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类实施,及时剥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

4、保障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三、实施步骤

1、再学习阶段(2006年12上旬)。于12月上旬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意见》和《实施方案》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2、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2月中旬)。市政府成立漳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于12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3、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2月下旬)。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政企脱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4、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意见》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4月前,各县(市、区)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5、市级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4—5月)。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省农业厅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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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08-03-24
迪庆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
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切实推进我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提高种子科技推广应用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监督、完善管理、逐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科技水平,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州粮食稳步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要以“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实行政企分开
要依照“国办发[2006]40号”和“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从农业部门中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在农业部门中保留的各级种子管理站,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州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整合相关资源,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
2、明确职责。明确种子管理和种子技术推广的相关职责,相应机构和人员要做到对应职能履行职责。
3、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示范试制、样品的检验测试、备荒种子储备、种业信息统计、种子科技服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州种子管理站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
2、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为确保我州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且销售的种子必须在州级以上种子审定机构通过,不得未审先推。
3、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供销商)应将当年生产经营的种子以书面形式告知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4、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工商、物价、公安等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照经营种子、来源不明种子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政企分开善后工作
政企分开后,对原属于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按照企业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业工作的应在农业系统内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变。对分流的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有志于创办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人员应给予支持。
四、具体改革方案
(一)州级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注销迪庆州种子公司,保留迪庆州种子管理站,原有的一切产权归迪庆州种子管理站所有,加挂迪庆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人员编制为22人。迪庆州种子管理站和迪庆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隶属迪庆州农牧局,履行种子管理站的职责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职责。
1、迪庆州种子管理站的职能。迪庆州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部门依法成立和授权管理全州种子工作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试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种子科技服务等工作。
2、迪庆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职能。迪庆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全州农业产业技术支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发展农业及其产业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研发制定全州农业技术推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全州农业经济发展态势,为全州提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技术资料和科学依据。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全州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技术服务。对全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引进开展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开展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探索创新,培育新产业。
(二)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县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应坚持遵循理顺关系、上下对应、明确职责、衔接紧密、便于对应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改革工作,如期将种子公司从农业部门中剥离出来,实现机构、职责分开。二是要保留原种子管理站,其主要职责与州级基本相同。三是要通过改革达到职责明确,素质提高、管理加强、制度完善、促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改革目标。具体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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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08-03-24
丽江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全市农作物种子产业有较快发展,种子市场呈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种子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还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重要环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培植新型种子产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各县(区)政府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子产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改革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一要政企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二要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三要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不得再有出资人和被出资人的关系。

  三、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

  各县(区)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各县(区)的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种子管理站所有债务逐年从现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县级种子管理站债务由县级自行消化解决。

  2.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坚决注销种子公司,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但应鼓励和支持其深化改革,逐步发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市种子管理站整体转化为种子推广服务与种子管理,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原有的全额拨款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玉龙县同意由种子站职工以科技下派人员身份独立登记种子公司,重组种子管理站,其余各县(区)种子管理站到2007年6月30日不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种子经营由市场运作。

  (二)做好政企分开有关人员善后工作

  政企分开后,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企业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业工作的应在农业系统内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变。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债权债务等方面实行内部消化解决,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保持原有编制不变。

  (二)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三)保障种子管理经费

  全市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建设必要的办公用房,强化品种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通过推行种子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等方法,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对从种子管理站剥离出来的生产和经营人员,继续执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对全市范围内领取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

  (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

  为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 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

  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四)实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必须每年到县以上的种子管理部门对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备案,并提供生产经营种子的合法证照。

  (五)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 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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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要求,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政企分开后,把种子生产经营推向市场。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人员安置是改革的难点,必须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方案。我市除北流市、兴业县、福绵管理区外,现有的市级和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5家种子公司始建于1978-1979年,这些种子公司成立后为农业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广良种、提高粮食产量、实现“吨粮市”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分流,对在职在编人员,经同意后可以连人带编划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单位、含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自谋职业安置费;对继续留在改制后的种子企业的人员、辞退人员或其他人员,要按照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和办理社会保险等。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经过严格清产核资,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使其形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原正常生产经营、有净资产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存量资产评估后,可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剥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的种子企业员工以出资认股的形式,重新组建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种子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稳定管理队伍,共同构建完整的种子管理服务体系和种业信息服务网络。目前,我市市级和各县(市、区)都已有种子管理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单位定级、人员定编和经费供给问题。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各级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种子管理工作是一项行政执法与种子业务技术相结合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3.强化保障措施。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站的“三定”工作,配齐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外来的种子企业与本地的种子企业同等对待,彻底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禁止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质量不合格的种子,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民正确选用种子,发现经审定的品种已不适应或存在有难于克服缺点的,及时上报自治区发文退出。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和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种子市场监管的职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要加快建设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认真落实国家种子质量标准,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范标签标注内容。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6年12月―2007年1月中旬)。要通过组织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上来。为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能顺利推进,市和县(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编办、发改、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农业、工商、法制、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市、县(市、区)两级要从农业、编办、人事、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抽人,分别组成三个工作小组负责本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工作。一是文秘工作小组,负责改革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改革工作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等工作;二是政工人事工作小组,负责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的宣传、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职工思想教育、人员安置、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定编等工作;三是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组织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移交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1月下旬)。市、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力量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和企业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方案,各县(市、区)要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和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部门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2月―2007年6月中旬)。市、县(市、区)要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政府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确保6月中旬基本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任务。农业部门要认真规划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清产核资、摸清底数,提出处理和移交意见;国资监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编制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和国有种子公司应安置到种子管理机构、农技推广部门人员的入编与安置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种子企业被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等问题;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力度扶持种子产业;农业、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对种子市场和种子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总结,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27月上旬)。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任务要在2007年6月中旬基本完成。实现政企分开等目标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于2007年6月底上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时,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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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安政办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县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全县种子经营管理现状

县种子公司是县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58年,一直承担着我县良种推广、供应、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灾年良种的补济工作。在伴随我县农业发展的近50年来,县种子公司大力推广优良品种,为我县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县种子公司现有职工10人,其中高级农艺师2人,农艺师2人,助理农艺师2人,技术员2人。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县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外来民营种子企业纷纷涌入我县(目前有145家种子经营户),加之国家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和我县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作物播种面积锐减,导致县种子公司种子销售量大幅度减少,利润微薄,造成公司连年亏损,到2005底累计亏损58万元。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2006年种子公司被列入县财政预算,农业局采取多种措施,种子公司千方百计增收节支,到2007年6月底亏损减至约15万元。公司现有库房398㎡、办公楼342㎡、经营门市部3间154㎡,预计现有资产偿还债务略有节余。

县种子管理站成立于1999年,现有职工5人,其中农艺师3人,助理农艺师2人,现无办公用房和必备的种子质量检验设备。由于我县的种子产业尚未形成,种子管理存在着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根据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要求,我县决定撤销县种子公司,加强县种子管理站建设。

(一)实行政企分开。县种子公司撤销后,公司现有的10名职工,7人到县种子管理站工作,3人到县农技中心工作。人员到新岗位后,执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符合退休和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县种子公司的现有资产全部转移到县种子管理站使用,公司原欠约15万元债务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县城财政路门面偿还。县种子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以及人员安置工作必须在8月底以前完成。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责。按照省政府“要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的规定,县种子管理站不但承担着种子管理执法功能,还承担良种推广、种子质量检验、品种区域试验和种子信息服务等工作。鉴于此,我县将县种子公司原有的9名编制全部转移到县种子管理站,县种子管理站总编制增加到12人。县财政要将种子管理站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种子市场监管、质量检验、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的设施和条件。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所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严格市场准入和商品种子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县种子管理站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8月底前,县农业、工商部门要对已发证照的种子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取消对已审定品种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抽检结果,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县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把种子生产关、质量检验关和市场准入关。要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在发生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采取限价或动用救灾备荒贮备等政策手段,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生产用种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人劳、财政(国资)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计划、财政(国资)、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农业局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清理两个工作组,即人员安置工作小组由县农业局长任组长,人劳局分管编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农业、人劳(编办)等单位抽派专人办公,负责种子公司的人员安置和种子管理站的编制审定、岗位设置等工作;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小组由县财政局分管国有资产的副局长任组长,农业局分管种子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国资)、农业、审计、工商等单位抽派专人办公,负责种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清理、资产处置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不得利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整建制转化为推广单位之机突击进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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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发〔2006〕40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完成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结合全区种子市场管理的实际,现提出汉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汉台区种子公司目前现状

汉台区种子公司现有人员59人(其中:正式职工42人,80年代征地协议工7人,退休10人),属正科级财政定补事业单位。我区于1998年成立种子管理站,但没有从种子公司剥离,与种子公司一并实行定补财政政策,既从事种子经营,又承担种子执法职能。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总的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中、省、市文件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和完善汉台区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工作性质和职能、合理设置机构、落实财政供养经费等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改善执法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职能彻底剥离,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体制保证。

三、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组建汉台区种子管理站,撤销现在的种子公司。根据市政府〔2006〕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组建汉台区种子管理站,撤销汉台区种子公司,将种子公司现有编制人员整体划拨到区种子管理站。新组建的汉台区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供养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人,设站长兼书记1名,副站长2名。

(二)区种子管理站主要职能:承担全区种子执法职能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种子执法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市场经营销售的种子进行监管,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及人员分流问题:富余人员按照自然减员办法由区财政全额供养。将种子经营销售前的种子抽检、试验,农作物种子技术指导与推广、新品种展示,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筛选,粮油品种区域试验,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制定和种子认定、收集、变换与发布等业务归并汉台区农技中心。

(四)妥善解决7个协议工的问题:7名协议工(年龄都在50岁左右)进入区级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保留区财政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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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农币 +60 乐于助人 2008-03-24
离线gyjgh
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08-03-24
南平市农业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事)企分开、人员安置、国有资产保全、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改制重组等多方面工作,直接关系种子产业的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安定稳定。各县(市、区)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目标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上来。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认真制定方案
《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市根据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种子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闽农种[2000]288号)精神,到2002年底已实现了事企分开。但由于历史原因,部份县(市、区)有自收自支合同制职工45人,因此我市这次改革改制的重点是目前尚隶属于县(市、区)农业局的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改制方案,一是由农业局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国有种子公司。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局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
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善后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国有种子公司改制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农业局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公司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具体实施步骤
1、再学习阶段(2007年1月上旬)。于1月上旬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分管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2、成立领导小组(2007年1月上旬—中旬)。各县(市、区)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3、制定方案阶段(2007年1月中旬—下旬)。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国有种子公司改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南平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备案。
4、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4月)。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通知》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通知》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南平市农业局。
5、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5—6月)。市农业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验收。
六、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1、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安定。
2、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市、区)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局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坑农害农。
3、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储备的关系。种子储备是事关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目前,个别县(市、区)农业局所属的种子公司承担着部分种子储备任务,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这些种子储备任务有序、顺畅地转承到种子管理站,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站。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等职责,保证对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种子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二要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保障生产用种质量安全。三要加强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加快新品种推广速度。四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南平市农业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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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农币 +80 心系论坛. 2008-03-24
离线西北农人

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08-04-11
  陕农业发[2007]24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编办、人事、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局:
  为了积极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 《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 精神,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以明确公益性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三项改革(以下统称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精干、高效、务实、专业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明确职能。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有效发挥其服务作用,提高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益。
  2 、精干效能。整合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精简非专业人员,按照行业特点、产业发展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队伍。
  3 、统筹兼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正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4 、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探索新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 、充实一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要向农村一线倾斜。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区域布局、充实基层一线、创新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稳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科学界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
  1 、种植业。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或行政委托的种子、果树苗木、肥料、食用菌、蚕种、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植物病虫害、草原鼠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植物检疫;负责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农业投入品的检测和检验;提供农业信息服务,宣传普及农业新技术,开展农民培训教育。
  2 、畜牧兽医。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负责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安全监测和动物药品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畜牧技术和畜禽良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咨询与普及推广;负责畜禽品种、饲草、饲料的检验、管理和推广;组织草原防虫、灭鼠。
  3 、农业机械。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 农业机械 化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 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和以跨区域作业为主的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测;组织开展 农业机械 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 农业机械 新技术、实用技术培训; 指导示范户和专业户农业机械新机具作业, 引导、扶持农民 农业机械 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发展 ; 负责 农业机械 维修行业技术指导;为农民、农机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等信息服务;组织 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公益性职能。
  (二)合理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1 、县级。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现有农业技术机构进行整合、调整,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1 )农业(种植业类,不含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将县级原单独设置的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试验站、园艺站、蚕桑站、能源(沼气)办、信息站等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机构合并,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果业、蚕桑等产业优势特别突出的县可设置果业、蚕桑技术推广机构。
  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有条件的县可设置农村能源、农业信息机构。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设置。
  ( 2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要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后的职能,在编制总额内核定。
  ( 3 )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职能,名称统一定为种子管理站。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 1997 〕 6 号)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生产经营服务机构的改革进程。县(市、区)同时设有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的,要明确各自的职能,种子公司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管理工作,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对县(市、区)只设有种子公司而没设种子管理站或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设的,将种子质量管理公益性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公益性职能设置为种子管理站;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 4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根据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精神,整合 县级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研究所,合并设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县级原独立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继续保留,也可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合并,设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站。
  ( 5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级已设立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予以保留, 隶属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乡(镇)将农经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后,业务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现有在编的 农村经营管理 人员,统一纳入乡镇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根据其本人身份和资格条件,参与乡镇工作人员竞争上岗与人员分流 。
  上述农业(包括畜牧兽医、农机、种子)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6 ) 经市、县政府批准,已设立农业执法机构实行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的地方,可将由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委托执法职能,划归该农业执法机构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受行政委托承担执法职能。
  各地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将农作物、畜牧良种等承担良种繁育推广和技术培训的场、站、所,进行资源整合,明确职能,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2 、乡镇。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各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地调整乡镇事业站所。
  ( 1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规范整合乡镇农业站、农技站、农机站、农综站、果菜站、林果业站等机构,设立农业技术综合服务机构。可按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区域站。也可按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含农林水),承担 农林水等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以及病虫害及疫情的检测、预报、防治和处理;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小型水库、堰塘、泵站及农村人畜引水等基础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及综合防治的技术指导,基层防汛、抗旱、排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服务职责。
  ( 2 )畜牧兽医站。可按畜牧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不设置区域站的乡(镇),也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乡(镇)站。
  ( 3 )农业机械化管理推广机构。可按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作业量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在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设岗,配备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已批准实施的,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运行完善。
  (三)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控制数以 1993 年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 陕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 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编办〔 1993 〕 62 号)下达农业系统的编制控制数为依据,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重新核定(核编标准见附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以及机构整合情况,按照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具体核编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编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平衡并征得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审批下达,各县落实到单位。
  编制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防止在编不在岗和混编混岗现象出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乡镇站和区域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 2/3 ,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四)理顺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可实行以乡镇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以县为主管理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统一管理,负责在充分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后,任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调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 “ 一村一品 ” 推广规划, 开展技术推广、普及和培训,重大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推广经费、房屋资产及技术推广设备设施的管理。乡(镇)政府配合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执法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群众落实重大技术措施;管理农技推广人员的党团关系;提供农技推广人员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技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基地、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安全等。
  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资质要经过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五)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转换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竟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要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岗位空缺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竟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现有正式工作人员中选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县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一般为 3 年,聘用期满后,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六)人员分流与安置
  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主创业分流人员领取的生活费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持平的,以分流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当地财政负担;领取的生活费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若高于部分不足缴纳,差额部分和单位部分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各地在分流和安置工作中,可参照《陕西省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 ( 陕办字〔 2005 〕 51 号 ) 有关规定,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人员分流和安置:
  1 、办理退休。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执行国家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2 、提前离岗。对男年满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以上(含 50 周岁)的农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对于提前离岗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不占编制。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3 、离岗培训。对现已在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暂不具备该专业技能的人员,可在尊重自愿的基础上离岗培训,获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择优聘用上岗。
  4 、自谋职业。县乡农技推广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交发〔 1991 〕 121 号)规定,被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35 号)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 2006 〕 19 号)规定,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计算。
  5 、严格清退临时人员。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严把人员 “ 进口 ” 关。对原借调人员、返聘人员、临时雇用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由地方财政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偿金。可按照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分流人员和清退人员欠发的工资,一律予以补发。
  6 、下派到村组任职。对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下派到村组任职,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不变,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执行国家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七)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求,坚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全员考核,并不断创新考核办法。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其中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分值占 30% ,乡(镇)政府考核评价分值占 30% ,农民群众的评价分值占 40% 。区域站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分值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考核分值加权平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和评先选优、工资报酬挂钩。农技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 占 70%) 和业务津贴(占 30% )两部分,每月只发基本工资,业务津贴在年终根据岗位目标考核情况区别兑现。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发放业务津贴,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不发放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以乡镇为主管理体制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由乡(镇)政府牵头,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考核办法与上述制度相同。
  (八)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必须通过由人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推广效果。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电子农务、农业信息网、电波入户等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要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加强农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培训教育工作,保障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级各涉农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学科建立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县、乡两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省、市、县(区)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农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1/2 ,力争每两年将县乡农技人员轮训一次。同时,每年选派 1000 名县乡农技骨干人员到省市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进行为期1年的业务研修。鼓励和支持基层农技人员通过在岗学习、外出考察、进修提高;组织优秀农技人员实施省、部重大科研推广项目,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十一)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资金投入,将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改革后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养老、医疗、住房等经费)要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应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于 2007 年底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 。 省上于 2007 年 9 月中旬出台《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改革工作。各市根据省上的《实施方案》于 9 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编办审批。
  (二)实施阶段 。 各市(县、市、区)于 2007 年 10 月组织实施, 11 月底完成改革任务。
  (三)验收阶段。 各市(县、市、区)改革结束后做好自查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前报省编办、省人事厅和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专题报告省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促进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省长牵头,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成,定期听取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中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农技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严格改革工作纪律,对涉及人员的进退去留等问题,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农业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各地根据保证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按照以下编制标准进行测算,重新核定各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总量。
  一、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1 、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选择农作物种植面积(一年生作物为播种面积、多年生作物为栽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并分别设定其权重。
  农作物种植面积指标值( A )和权重设定 0.5 — 1.5 万亩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3 。 ① 人均耕地面积在 0.5 亩(含)以下的平原县、一般山区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0.5 。 ② 人均耕地面积在 1.5 亩(含)以上的山区县、一般平原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1.5 。 ③ 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1.0 。
  农户数指标值( B )和权重设定 900 — 1500 个农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5 。 ① 一般山区县,指标值 B 按 9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② 一般平原县,指标值 B 按 15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③ 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B 按 12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行政村数指标值( C )和权重设定 2 — 4 个行政村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2 。 ① 行政村规模在 200 户(含)以上的山区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2 。 ② 行政村规模在 500 户(含)以下的平原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4 。 ③ 行政村规模在 200 户以下的山区县、行政村规模在 500 户以上的平原县、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3 。
  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 0.3A +0.5B+ 0.2C 。 本编制用于履行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职能的机构。
  2 、县级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整合原单独设置的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试验站、园艺站、蚕桑站、能源(沼气)办、信息站等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机构,按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重新核定的县级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编制,包括履行农业技术推广、农村能源、信息、种子、果业、蔬菜、检测监测检疫、综合执法等职能机构的编制。
  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1 、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选择服务区内耕地面积、农机总动力、农机户数量三个指标作为测算依据。设定权重分别为:耕地面积占 0.3 、农机总动力占 0.4 、农机户数量占 0.3 。设定指标值分别为:农机耕地面积 600 公顷 、农机总动力 3300 千瓦、农机户 17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农机总动力超过 20 万千瓦时,指标值设定为 5000 千瓦;农机户超过 1 万户时,指标值设定为 300 户。
  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 编制数=耕地面积(公顷) ÷600×0.3 +农机总动力(千瓦) ÷3300×0.4 +农机户数量(户) ÷170×0.3 。农机总动力超过 20 万千瓦和农机户超过 1 万户的,调整相应指标值。 本编制用于履行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职能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职能的机构。
  2 、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在整合原单独设置的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农机研究所和原合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乡镇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重新核定的 县级农业机械化推广与监理人员编制, 包括履行农业机械化推广职能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职能机构的编制。
  三、 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1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根据家畜饲养量、规模养殖户数量、行政村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一类乡镇不超过 5 名,二类乡镇不超过 4 名,三类乡镇 2-3 名测算各县编制总额。
  2 、县级 畜牧兽医 人员编制。 县级畜牧兽医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在综合设置 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机构 的基础上,按照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县级 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包括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职能机构的编制。
  四、核编程序
  编制测算以县为单位进行,各县机构编制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测算,再根据本县的财力状况在测算数内拟定本县编制总量,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市在征得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审批下达各县的人员编制数。各市也可在本市的编制总量内在各县之间适当调整。各县在本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总量内核定各单位人员编制。
  编制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防止在编不在岗等现象出现。
离线西北农人

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08-04-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1997)6号)实施以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推广速度加快,粮食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种子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由于我省的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地必须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参保下岗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扶持壮大种子龙头企业。在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大型骨干种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地位。要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科研育种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简化办事程序,创造宽松环境,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发展。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种子市场监管、质量检验、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经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种子执法权,形成种子监管合力。

  (二)加强种子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国家种子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种子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三)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3月底前,农业、工商部门要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各地要认真清理越权设立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文件,取消对已审定品种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抽检结果,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全省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把种子生产关、质量检验关和市场准入关。各级要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在发生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采取限价或动用救灾备荒贮备等政策手段,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生产用种需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省级农业、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不得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也不得利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整建制转化为推广单位之机突击进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政府将于2007年6月底前对全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离线王翼双

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11-10-16
我是种子公司一名职工,1990年农校毕业分配到种子公司,2006年国务院出台40号文件,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公司整体转移到种子管理部门或技术推广部门,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政府不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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