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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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aibin.gov.cn 来宾市政府网 2007-4-12 16:35:04)
来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来宾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 年6 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 年7 月1 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 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来宾市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要求和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要进一步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依照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退出品种的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7年1—2月)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2007年3月)
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来宾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 年3月—2007年6 月中旬)
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 年6 月下旬—2007年7 月上旬)
各地要认真检查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来宾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