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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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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我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的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省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市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市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县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实施

第八条  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二)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农药;
(四)是否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六)是否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辖区内上述农药使用者数量和实际监管需要确定。
第十条  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免费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增强守法自律意识,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农药使用者:
(一)一年内被发现使用过禁用农药的;
(二)一年内被发现所生产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
(三)一年内被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四)近期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近期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七)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
(八)其他应当列为重点监管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管农药使用者,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疑似假农药、劣质农药或其他质量可疑的农药产品,应当对农药使用者或根据使用者提供的购买信息对经营者按规定进行抽样,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农药使用者或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市局、县局每年12月底前应分别制定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size=font-size:&#10,&#10]县局应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市局,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市局应根据县局的总结报告,以及自行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日常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省厅,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等,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检查:
  (一)向被检查农药使用者的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size=font-size:&#10,&#10](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要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size=font-size:&#10,&#10](三)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和发现问题的性质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公示检查信息。
[size=font-size:&#10,&#10](四)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记录报派出单位。
[size=font-size:&#10,&#10](五)对于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农药使用者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农药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十八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按“一企一档”原则,分别建立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包括农药使用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监督检查方面
    1.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2.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等(如有);
  3.抽样检验报告(如有)。
  (三)处罚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农药使用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农药登记或生产许可的农药、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标签不合格的农药,应追溯至农药经营者,并依法对农药经营者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与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
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农药使用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结合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调度、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不得妨碍农药使用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农药使用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size=font-size:&#10,&#1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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