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原文中的两条:
1、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2、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首先使用者如果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对于某些作物出现的各种病虫害就没有办法用药了,因为在国家登记在某些作物上的农药很少,但是现实是需要其它农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
这些作物的种植户怎么使用农药来解决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呢?如果为了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问题,按照法规条款是使用了非登记在这种作物上的农药要被处罚的么?
然后接着的问题来了,例如这类型作物的种植户,在农药经营者这里购买农药,种植户不懂这些法规条款,基本是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及告知种植户怎么用药,那么出现以下几个情况,应该怎么办:
1、种植户被农业执法人员确认: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然后种植户有证据证明使用方法为农药经营者告诉他这么做的,这个应该怎么办,罚款由种植户还是农药经营者承担?
2、农药经营者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执行,只销售登记在此种作物上的农药产品,并且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但是并未解决到一些实际的病虫害问题,而导致该作物减产,造成种植户损失严重,种植户向农药经营者索赔,这个应该谁来承担?
3、农药经营者如果按照自己的实践经验,销售农药给种植户,并做了技术指导,种植户按照农药经营者推荐的技术方案使用农药,但是这个方案为了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问题,将登记在其它作物(包含果树或其它)上的农药使用在了该作物上,并且使用剂量因作物不同就加大或减少,那么,农药经营者会面临处罚么?因为在农药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这章并未谈及这点处罚;另外如果种植户按照农药经营者的经验技术指导用药,但是农作物出现了问题,不过实际原因并不一定是因为农药质量和技术指导用药的原因,需要田间鉴定和农药鉴定,那么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判定农药经营者对农作物出现的问题负责,赔偿种植户经济损失么?还是需要田间鉴定结果和农药质量的鉴定结果来分析农作物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来判定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作物出现了因病虫害发生严重导致作物减产,经济损失需要农药经营者承担么?
4、田间鉴定工作由什么部门或者人员鉴定呢?如果种植户或者农药经营者不认可鉴定结果,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么?再次鉴定是由上级单位什么部门或者人员鉴定鉴定呢?
5、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七条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越想越觉得不知道如何理解,条例要求农药经营者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拿西兰花举个例,是指登记在西兰花上的不同种农药之间选择么?还是可以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自己的判断选择其它非登记在西兰花上的农药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呢?如果这样,农药经营者就会让农药使用者不会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那么就又回到最初的问题了!
感觉这些问题就像一个圆环,不管怎么去理解都没有想透彻。还希望解疑答惑!感谢!
如何才能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