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 用户 招聘
  • 2243阅读
  • 10回复

由案说法---3.15农资打假专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3-14
       明天是2016年3月15日,举国上下将再话打假专题,一天过后打掉的“假”继续横行,国家治理、媒体声明、有奖举报……等手段继续实施,假货继续横行。如何有效打假,成为各厂家、尤其生产厂家“3.15运动”之后考虑的重点工作。
      4年前笔者前往西北某省进行打假,执业以来咨询打假的也络绎不绝,也有想“从良”者前来要求合规化培训的。
      本文继续从实务角度简单阐明打假的方法和途径,同时附三个案例分别说明:企业打假维度、国家行政查处维度、刑事打击维度对产品打假作一简单阐明,供大家参考。
       因时间关系,对附件案例作了大幅度删减,以减轻各位阅读疲劳和节约各位明天时间以抓紧“打假”。

      特别声明:案例判决尊重了法律规定,笔者对裁判者致敬。如有对号入座者,本文不做任何倾向性表示;本文也不做任何商业用途,仅作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

       一则真实新闻:2月29日,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八部门联合召开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保障春耕生产,维护农民权益,为农业稳粮增收保驾护航。
  “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累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2.5万个,检查企业629.7万个次,市场131.9万个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5亿元,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趋稳向好的态势,为我国粮食生产“十二连增”、农民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做出了重要贡献。
       农资打假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加快法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能力水平,为促进农业现代化营造更有利的农资市场环境。
        
       国家打假年年有,今天我们重点谈企业如何打假。
       企业“打假”按照打假力度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模式。本文从这三个模式角度逐一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民事途径
       所谓“民事途径“打假,主要指企业自身通过鼓励社会举报,或者自身人员发现,对有关人员或组织假冒自己企业生产产品行为通过 发函制止 或民事起诉 方式予以打击的行为。
       民事途径打假的特点是简洁快速,高效方便,假定通过诉讼方式对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话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赔偿。缺陷是取证难,效果不佳。
       二、行政途径
       即使通过向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行为予以举报,从而对其予以打击。
       (一)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举报。比如,假农药可以向各级农业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予以查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由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又比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2000)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途径打假的特点是高效迅速,效果明显。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制假、售假者罚款力度是最大的。缺陷是个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偏少,有可能不能及时出击,致使制假、售假者逃脱或者转移相关证据。
       (三)刑事途径
       依法对制假、售假者取证或者对其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后,制假、售假犯罪数额达到较大后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的方式。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及化肥,或者生产者及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本法规定:假定不构成生产、销售假农药、化肥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以上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途径打击公安立案有时候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作为前置程序。
       结语:打假是一项系统工作,各企业尤其知名企业应当综合运用三种途径,综合利用《商标法》、《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全方位打假,发动各方面力量,树立品牌企业。
(时间有限,文中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个案交流,请在专栏留言)

附:

案例一:行政途径打假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行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甲,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该公司经理。
***市农业局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A有限公司农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农(农药)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农(农药)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75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75000元,合计350000元。***市农业局申请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2、调查笔录;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产品确认通知书、发货申请单、产品发货单、银行凭证;6、抽样取证凭证、检验报告、抽样结果通知书;7、行政处罚告知书;8、延期报告及省农业厅的批复;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催告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4年4月23日,***市农业局执法支队接到湖南省农业厅执法总队转来上海B农化有限公司举报信,举报***市宁远、道县、零陵等县区农资市场上销售的由C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推广(D开发院E分院生产),A有限公司销售,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准字(02**)号,商标为MM一号的微生物肥含有农药成分氯虫苯甲酰胺。***市农业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宁远、道县两县区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分别对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2.15、2014.3.1、2014.3.3,黄色外包装,规格为50kg/袋(510kg/小袋)的三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的《检验报告》2014013**、2014013**、2014013**,证实上述三个批次的肥料产品均含有农药成分氯虫苯甲酰胺。***市农业局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对产品有效成分信息查询,广西A有限公司在***市销售含有农药成分氯虫苯甲酰胺的上述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2014年5月4日***市农业局立案。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耗时较长,2014年7月29日***市农业局向**省农业厅申请延长一年。2014年8月4日**省农业厅同意延长一年。
另查明,广西A有限公司在***市销售产品共35吨,产品销售价格为5000元/吨,货值175000元,共获得销售收入175000元。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一)责令停止经营;(二)没收违法所得17.5万元;(三)处以罚款1倍,即17.5万元;(四)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共计: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9月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市农业局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永农(农药)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175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175000元,共计350000元。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用515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A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刑事途径打假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中刑二终字第00***号
原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无业。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经营人。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1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任***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春节左右,被告人赵***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化肥作为原料生产用于防治稻瘟病的喀菌•噻呋酰胺微乳菌(鼎诺)、62.5%咪鲜•噻呋•弗环水乳剂(稻友)、50%氟环•咪菌微乳剂(鼎丰)、30%苯甲•丙环唑水乳剂(稻丰)四个品种农药,对外销售。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通过罗某等人将上述四种伪劣农药销售给****农药技术推广服务部被告人任***及胡某的农药门市,共计销售金额13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任***在未查验对方“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及未对农药质量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告人赵***处购进上述四种农药累计货值金额为11万余元,并将上述购进的农药与另三个品种防治稻瘟病农药拿敌准、33%已唑•稻瘟灵微乳剂、40%稻瘟灵乳油(均来源不明)于2014年销售给张某甲、徐某、兰某、钟某、张某乙等粮食种植户使用,致使张某甲所种植的1557亩稻田减产,共计损失639039.75公斤,价值人民币18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与罗某赔偿张某甲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张某甲的谅解,公安机关另扣押被告人赵***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任***与张某甲、徐某达成赔偿协议。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任***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徐某等人陈述、证人罗某、胡某等人证言,书证合作意向协议书、销货清单,农药检验报告、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被告人任***明知是假农药而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销售伪劣农药罪。赵***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任***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赵***退出部分赃款,并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任***与被害人张某甲、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任***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赵***构成诈骗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2、本案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应由销售人任***承担,不应由赵***承担;3、****县农委组织专家作出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因委托鉴定的主体不是司法机关,且赵***没有到场、鉴定取样方法不科学等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上诉人任***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任***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伪劣农药;2、据以定罪量刑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案发后,任***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农药销售人罗某的联系方式,使得公安机关得以找到赵***,故任***具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民事途径打假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民三初字第**号
原告甲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甲村。
被告乙个体,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
原告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化工公司)诉被告乙个体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乙个体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化工公司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0年2月28日注册成功,注册号是136*****,使用类别是第5类,使用产品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灭蝇剂,除草剂。
被告为了开展销售业务、谋取商业利益,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http://www.*****.org.cn”的网络域名,同时在与其域名相连接的网站经营的运动杯等五个系列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第136****号注册商标。被告的这一行为混淆了原告与被告本身及相关产品的区别,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严重侵犯了原告对“MMMMM”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战略。原告以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理由如下:
一、原告是知名企业
原告甲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19**年*月,系国家经贸委核准农药和卫生杀虫剂的定点制造商,主要生产经营三嗪类(均三氮苯类)农用除草剂、卫生杀虫气雾剂、卫生杀虫增效剂等产品;其中……,是国内同行业的龙头老大、产品远销日本、韩国、东南亚各国。
……
二、原告“MMMMM”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1、在相关公众中,原告“MMMMM”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
2、原告商标已经持续使用较长时间;
自原告成立至今一直大力推广“MMMMM”品牌。……证明了“MMMMM”品牌的含金量。
3、原告斥巨资对引证商标“MMMMM”进行了长期而广泛地宣传。
“MMMMM”品牌以浓厚的地域文化为底蕴,不断融入企业精神及创造力。原告十分重视产品和企业本身的宣传,并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络、展销会、灯箱、路牌、广告画、挂历、公交车身、有奖促销等多种媒介宣传MMMMM品牌,使“MMMMM”品牌知名度稳步上升。
4、原告为维护“MMMMM”商标的品牌形象和信誉付出了艰苦努力。
在原告产品信誉度不断上升、销售形势一片喜人的情况下,一些假冒“MMMMM”品牌的产品开始出现,严重影响了本公司市场信誉和在全国各地的销售形势,致使公司损失惨重。为此,原告非常重视依法保护“MMMMM”商标的信誉、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高层领导多次亲自带队参加打假斗争,而且建立健全了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门成立了维 权打假办公室,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一系列的打假维 权活动。这些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侵权行为,有力地保护了“MMMMM”品牌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
被告将与原告商标的“MMMMM”文字及图形相同的“MMMMM”商标应用于其注册的网站及其所经营的运动杯等五个系列的商品上,使不知情的消费者以为是原告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虽然该标识使用与原告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在一个类别上,但因原告的商标经过10年的经营和宣传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受到跨类保护。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第六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号为第136****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支持原告的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与其域名相连接网站经营的运动杯等五个系列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第136****号事实驰名商标相同的“MMMMM”商标,并注销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http://www.MMMMM.org.cn”网络域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00元的经济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乙个体辩称,答辩人注册“http://www.MMMMM.org.cn”的网络域名并在该网页上销售的“运动杯、棒球球、排球、网球拍、运动鞋”五个系列商品上使用“图形+步高”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运动杯、棒球球、排球、网球拍、运动鞋”等系列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的第二十八类中的“体育及运动用品”,而原告的第136****号商标核准的商品属于商品国际分类的第五类。两种商品分属不同的类别。答辩人在与原告经核准的商品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标识,不会造成相关用户和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原告的侵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间,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付本)。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证据为原告公司简介和公司概况及产品介绍: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基本情况,企业实力雄厚。
第三组证据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证据:
1、第13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灭蝇剂,除草剂。证明原告是第5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
第四组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证据:
(一)原告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
……
(2)、原告企业的荣誉证书若干份:
……。
证明原告商标农药系列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商标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可与好评,原告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在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该商标已是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2、各类认证证书:
(1)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CI)4份(中、英文),;
(2)、ISO14001:2004认证证书4份(;
(3)、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份(中、英文);
(4).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证;
(5)、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
(6)、****市企业执行产品标准证书;
(1)-(6)证明原告商标农药系列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证明原告品牌农药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1、2000年第13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第5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2、上述各类奖项;3、部分购销合同;证明商标从2000年开始一直持续使用。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1、原告在各报刊作广告的照片;2、在国外作广告的照片;3、各广告、捐助发 票;4、部分广告合同;5、……会计师物所湖天专审字(2007)第097号专项升级报告,即原告用于广告、参展、网络信息费、捐赠赞助费等共计1200万元,证明原告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报道,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注册及持续使用的时间和系列商标保护保护情况的证据:
1、第13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利。
2、原告专门成立商标管理小组并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对自己商标的保护有严密的组织措施和保护制度;
3、2007年5月11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维 权说明,证明原告商标历年被侵害的记录。
(五)品牌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证明原告品牌农药产品质量优良,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证据如下:
1、*****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和“www.MMMMM.org.cn”的网页。证明被告于2007年9月在中国互联网申请注册“www.MMMMM.org.cn”中英文域名,证明被告侵犯商标的专用权事实。
2、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发 票。证明原告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取证费用1000元人民币。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第一至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权无异议,对关联性问题,被告认为本案是侵权,而该组证据是证明原告商标是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而且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乙个体未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证据认定如下:……。
综上,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归纳如下:
原告甲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
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品牌被侵权的现象不断涌现。为保护“”商标的信誉、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公司高层领导多次亲自带队参加打假斗争,而且建立健全了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门成立了维 权打假办公室,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一系列的打假维 权活动,有力地保护了“*****”品牌的合法权益。
被告乙个体通过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07年9月2日在互联网上注册“http://www.MMMMM.org.cn”的网络域名,并在该域名相连接网站上经营运动杯、棒球、排球、网球、运动鞋等五个系列产品(属于商品分类中的第28类)。并在以上产品上使用“图形+步高”商标。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原告也专门成立了维 权打假办公室,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一系列的打假维 权活动。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拥有的注册号为第136****号商标注册为驰名商标。
……。故结合被告侵权情节,对原告提出要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个体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图形+步高”商标,注销“http://www.MMMMM.org.cn”域名;
二、被告乙个体赔偿原告甲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完)





2条评分农币+270
天天向上 农币 +191 为民服务的大律师 2016-03-15
低月 农币 +79 您的帖子已经被推送到首页啦! 2016-03-15
 
分享到
离线低月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3-15
您的帖子已经被推送到首页啦!
离线低月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3-15
315,打假进行时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03-15
年年打假年年假
不看也罢!
离线天天向上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6-03-15
为民服务的大律师
值得大家阅读参考。
马富强 QQ :107285463【微信号】  电话:18012698166 邮箱:ma@191.cn
相逢是首歌 , 有你也有我 ; 好好工作  , 天天上网  ; 我为人人 , 人人为我 。
离线dos0001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6-03-15
跟着学点,谢谢分享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6-03-15
回 天天向上 的帖子
天天向上:为民服务的大律师
值得大家阅读参考。 (2016-03-15 10:34) 

谢天天哥!
离线天天向上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6-03-15
回 李德均律师 的帖子
李德均律师:谢天天哥! (2016-03-15 15:20) 

感谢您大律师,多分享一下案例及相关的法律普及与风险规避。
马富强 QQ :107285463【微信号】  电话:18012698166 邮箱:ma@191.cn
相逢是首歌 , 有你也有我 ; 好好工作  , 天天上网  ; 我为人人 , 人人为我 。
离线末代农民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6-03-18
坚决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权益。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感谢李大律师典型案件分享和法律知识普及。
离线胭脂山下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6-03-27
这真是极好的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6-03-27
回 胭脂山下 的帖子
胭脂山下:这真是极好的 (2016-03-27 12:31) 

谢谢
快速回复
限80 字节
发帖请遵守“191农资人”电子公告服务规则:https://www.191.cn/read.php?tid=72784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