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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说法---农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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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3-13

当前,农药产品标签实际为产品说明书,而且属于法律规定格式化标签,在日常产品标签设计中遵循什么样的尺度进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较好的避免出现风险?
本文从实务角度简单阐明该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同时附一没有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责任的案例作为参考。
    
特别声明:案例判决尊重了法律规定,笔者对该法院审理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如有对号入座者,本文不做任何倾向性表示;本文也不做任何商业用途,仅作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

        一、产品标签必须合规化。
     (一)农药标签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应标注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二)农药标签应依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编写。
试验结果显示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应在标签上进行标注,同时应标注避免危害的预防措施。
(三)农药产品标签应当严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售出的产品存在法律明确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宣传单页是否可视为标签?
我们认为虽然目前没有规定将宣传单页明确为农药产品标签,但是如果宣传单页对农药产品作出超(登记)范围宣传的,尽可以对已经作出试验的项目予以明确,同时标明:“本单页仅对已经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作出描述,具体使用前请严格依照《产品说明书》(农药标签)使用”。
(二)在产品推广中,慎重对未登记作物推广使用。
附件所列案例中,经销商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是向用户在产品登记范围以外的作物上推荐使用了相关产品。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个案交流,请在本栏留言或私信)


附:案例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农资门市业主,甲门市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丙,居民。
上诉人甲农资门市业主因与被上诉人乙、A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审被告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安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乙系大棚樱桃种植专业户,现在安丘市大盛镇后大盛村种植大棚大樱桃。甲农资门市业主、丙系夫妻,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定点证,现在**市**镇共同经营甲门市。2012年3月21日,乙到甲农资门市业主、丙夫妇经营的农资门市购买治疗灰霉病的农药。甲农资门市业主遂询问B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该公司有的农药,张某称原庵上镇有使用嘧霉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的,该公司遂给甲农资门市业主送去部分嘧霉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同日下午,乙向甲农资门市业主购买了嘧霉胺18瓶、甲氨基阿维菌素6瓶,并将上述农药喷施在种植的大棚大樱桃树上。3月23日,乙将二种农药混合后喷洒在种植的大棚大樱桃树上。喷洒后,其种植的大樱桃的叶子逐渐变黄、干边。3月28日,乙找到甲农资门市业主称樱桃树起了药害,甲农资门市业主遂电话联系B公司工作人员张某。3月30日,B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甲农资门市业主免费给乙送去“金贝”和“靓果安”,并让乙尽快喷施。4月2日,甲农资门市业主与张某等人到乙种植的大棚樱桃园查看,并告知乙使用水冲肥金钾王和多达素叶面肥解救。4月5日,乙又在樱桃棚内冲施了B公司提供的“金钾王”,喷施了“多达素”。
庭审中,原审法院在乙樱桃大棚勘验时,甲农资门市业主表示出售给乙嘧霉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属实,但当时咨询B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时,张某称上述农药可以用于樱桃树,甲农资门市业主遂让该公司送来部分上述农药,并转卖给了乙与另案当事人周世国。原审法院在给B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称,甲农资门市业主向其咨询时,便告知甲农资门市业主庵上(原庵上镇)大棚樱桃树有使用“嘧霉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的。甲农资门市业主卖给乙的“嘧霉胺”药品标签中作物(或范围)一栏注明为“番茄”,注意事项第一条载明“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标签,须按照本标签说明使用”。
经乙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C司法鉴定所对乙大棚大樱桃树落叶与在大棚樱桃树上喷施农药嘧霉胺和甲氨基阿维菌素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7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认为阿维菌素是果树上常用农药,在大棚樱桃树上经常使用,不是造成落叶的原因;叶面喷洒农药嘧霉胺与大樱桃树落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上鉴定意见,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均提出异议,但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庭审中,乙委托D对其种植的大棚大樱桃2012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12年5月5日,该公司为乙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2012年乙种植的大棚大樱桃树直接经济损失为399350元,为此乙支付评估费7000元。
重审中,甲农资门市业主、丙对以上的评估损失价值不予认可,并申请对乙的损失重新进行补充鉴定,但在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间内预缴相应的鉴定费用。经原审法院释明,甲农资门市业主、丙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有乙提交的租赁合同、收据、价格鉴定报告书、录音资料、照片,勘验笔录、录像,C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甲农资门市业主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药经营定点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一是乙的大棚樱桃树落叶减产是否是因喷施农药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所致;二是乙主张的损失价值如何认定;三是乙与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乙大棚樱桃树落叶减产是否因药品所致问题。C司法鉴定所系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该所经现场勘验、调查,并经试验后出具的鉴定报告,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可认定乙喷洒嘧霉胺农药与其大樱桃树落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关于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依法应当不予支持。甲农资门市业主、丙辩称乙樱桃树落叶减产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乙亦不认可,应当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乙主张的损失价值认定问题。经乙自行委托的D,系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该公司对乙的损失价值作出的鉴定报告,甲农资门市业主、丙虽然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重审中经法院释明已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补充鉴定,且未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乙的主张。因此该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由此可认定乙的大棚大樱桃树在2012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99350元。对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关于该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且乙据此主张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理由,应当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三,乙与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B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本案中,B公司、甲农资门市业主作为农药特种商品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经试验即向乙推荐药品标签明确注明适用作物为番茄的农药“嘧霉胺”用于大棚大樱桃树,致使乙在对其大棚大樱桃树喷施该农药后落叶、落果并减产,具有过错,又因甲农资门市业主与乙系直接买卖关系,B公司系推荐者,故甲农资门市业主依法应对乙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公司依法应与甲农资门市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生产的“嘧霉胺”的标签明确注明作物(或范围)为“番茄”、防治对象为“灰霉病”,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载明“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标签,须按照本标签说明使用”等,该标签的标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乙、甲农资门市业主、丙、B公司主张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A公司亦不认可,因此,对于乙的以上主张,应不予采信。乙对A公司生产的“嘧霉胺”农药的质量问题未提出异议,甲农资门市业主、丙、B公司虽对该农药的质量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应不予采信。乙及甲农资门市业主、丙、B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A公司存在其他过错,因此,可认定A公司无过错,乙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大棚大樱桃的种植专业户,因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经试验即在其大樱桃树上使用药品标签中明确标明适用作物为番茄的“嘧霉胺”农药,并导致其经济受到损失,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乙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可认定乙与甲农资门市业主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乙因在其种植的大棚大樱桃树上使用甲农资门市业主、B公司推荐的“嘧霉胺”,导致樱桃树落叶、落果,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乙要求甲农资门市业主、B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因甲农资门市业主、丙系夫妻,且共同经营农资门市,故丙对乙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甲农资门市业主、丙赔偿乙因樱桃树减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99350元的70%即2795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B公司对甲农资门市业主、丙上述第一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乙承担2218元,甲农资门市业主、丙承担5177元;评估鉴定费70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甲农资门市业主、丙承担。
宣判后,甲农资门市业主不服,上诉称:一、涉案因果关系鉴定的时间、地点与发生药害的时间、地点存在很大差异,且在鉴定时没有根据上述差异调整试验农药的浓度;再者,该鉴定意见书载明,试验农药混合液只对樱桃树中的红灯品种产生明显药害,而乙的其他樱桃品种也产生了明显药害。据此,大樱桃落叶减产并非使用涉案农药混合液所造成。二、涉案价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鉴定机构派出的评估员没有相应的果树专业知识,在评估中没有综合樱桃的种类、树龄、生长状况及管理状况、当地大棚樱桃当年的结果情况等方面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而是通过理论推测即作出涉案樱桃经济损失结论,明显不当;再者,从原审法庭对樱桃地的调查录像看,涉案樱桃的减产很少,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来看,即使农药造成了樱桃的减产,也仅限于红灯品种,而非全部的樱桃。三、上诉人甲农资门市业主作为农药买卖的中间人,并没有向乙推荐涉案农药,故甲农资门市业主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和过错责任;B公司系涉案农药的直接出卖人,应当对农药的买卖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四、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A公司应当就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负举证责任;A公司生产的嘧霉胺标签未充分标明使用注意事项、禁止使用的农作物种类,误导乙以为该农药系广谱性杀菌农药,除番茄禁用外,其他农作物均可使用的错误认识,致使混合施用农药后,造成樱桃页面受损脱落,减产受损,A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从涉案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看,嘧霉胺可以用于樱桃树,除个别品种不能使用,A公司没有做好该农药的使用范围试验,且A公司对其经营销售的代理商B公司没有进行正确指导、培训技术人员,未尽到应尽责任,存在过错;且A公司生产的嘧霉胺处于临时登记阶段,应该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内销售。据此,A公司对涉案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五、乙作为农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书,理解农药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而乙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擅自将农药混合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考虑气候等因素,因此,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乙、A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丙的答辩同甲农资门市业主上诉意见;B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因C司法鉴定所系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且在鉴定过程中依规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并经试验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对该鉴定意见书,甲农资门市业主、丙、A公司及B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原审判决将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并以此认定乙喷洒嘧霉胺农药与其大樱桃树落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法有据。
关于涉案损失价值认定问题。对涉案损失价值,乙自行委托D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甲农资门市业主对乙提供的意见书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评估,但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评估费用,应视为自行放弃该项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甲农资门市业主应当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将涉案价值评估结论书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并依此认定乙的大棚大樱桃树在2012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99350元,亦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涉案“嘧霉胺”标签明确注明作物(或范围)为“番茄”,防治对象为“灰霉病”,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载明“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标签,须按照本标签说明使用”等,该标签的标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在通常情况下,标签标注的“作物(或范围)番茄”不会产生“仅番茄禁用”的歧义。关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问题,按照涉案嘧霉胺农药的标签标注内容,A公司仅应在该农药使用在番茄上所产生的药害承担其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而对于本案中的超范围使用不应承担举证责任。至于A公司的试验试用区域问题,因造成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超出用药范围使用涉案农药,即将涉案农药使用在番茄之外的大樱桃树所造成损失,因该使用对象超出了理应试验、试用的用药范围,故与试验、试用区域并无必然联系。据此,对甲农资门市业主关于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者,本案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甲农资门市业主与乙系直接买卖关系,B公司系该农药的直接推荐者;而B公司、甲农资门市业主作为农药特种商品经营者,向乙推荐并销售标注适用作物为番茄的农药“嘧霉胺”用于大棚大樱桃树,致使乙使用后遭受损失,B公司、甲农资门市业主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并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原审判决甲农资门市业主承担70%的责任、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于法有据。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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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月 农币 +79 您的帖子已经被推送到首页啦! 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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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低月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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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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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月:您的帖子已经被推送到首页啦! (2016-03-13 15:34) 

谢谢
离线低月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03-13
非常感谢律师给予的指导
离线yzsn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6-03-13
谢谢分享。
离线潍坊小四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6-03-13
学习了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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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小四:学习了
 (2016-03-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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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王海奇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6-03-13
值得参考
离线末代农民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6-03-13
案件典型,值得借鉴。嘧霉胺在保护地樱桃等作物上,在高温高湿情况下易发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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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6-03-13
回 末代农民 的帖子
末代农民:案件典型,值得借鉴。嘧霉胺在保护地樱桃等作物上,在高温高湿情况下易发生药害。 (2016-03-13 20:30) 

技术专家
离线zjpily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6-03-13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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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莫问芳名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6-03-14
农资人,还是要多学习点法律常识的
离线爱丫头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6-03-14
学习了
离线冰雪云天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6-03-14
感谢分享,认证学习
离线种善得善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6-03-15
农资人要注意,千万不可盲目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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