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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说法---农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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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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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农资产品导致产生药害、肥害问题层出不穷,生产者、销售者和用户之间的纠纷也时常耳闻。对此,很多厂家、业务人员头疼不已,而从用户角度而言感觉weiquan乏力。
     本文从实务角度简单阐明该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同时附一驳回诉求的案例作为参考。
       特别声明:案例判决尊重了法律规定,笔者对该法院审理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如有对号入座者,本文不做任何倾向性表示;本文也不做任何商业用途,仅作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

        一、产品质量问题由销售者先行解决,生产者应终极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存在法律明确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责任实施严格责任制度,即不能证明产品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应当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时除外。
       三、产品责任追究选择制度。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举证制度。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旧应当由主张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受到损害的诉求人员提供举证责任。这与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即上述第二条明确的严格责任是有区别和差异的。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个案交流,请在本栏留言或私信)

附: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原审被告:乙供销合作社。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年9月18日上午,原告委托王宝芳到被告B经营的乙供销合作社购买芹菜地除草用的除草剂,被告B给原告推荐了一种名为“X产品”(液体状)的农药除草剂卖给了原告。原告买回家后下午就把该农药喷洒在自己种植的芹菜地里。第二天,原告自述发现芹菜大面积枯萎,芹菜心几乎死光。20**年9月21日,原告邀被告B的妻子及被告甲公司技术人员到原告种植的芹菜地勘验,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种植的芹菜大面积枯萎、死亡现象,原告亦未对其种植的芹菜大面积枯萎、死亡提供证据保全,仅提供当天自己录制的三方谈话录音。录音中原告称自己种植5亩芹菜,由于喷洒使用了“X产品”农药,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等内容,而被告甲公司技术人员称,“X产品”这种药肯定没有问题,使用后保证烧不了芹菜,不会出现药害,芹菜会长的很好等。该录音没有确认原告用了被告生产销售的药给其造成损失达成共识。另查明,被告B原系被告乙供销合作社职工,2000年供销合作社改制,自己购买了供销社的房子,开办了乙供销合作社**部,注册资金为17000元,主要经营农药、化肥等。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被告甲公司生产的、被告B销售的“X产品”农药用于芹菜地除草给芹菜造成损失的证据。即“X产品”农药是否系缺陷产品及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对上述事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告对其主张50000元的经济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应赋有提供被告甲公司生产的和被告B经销的“X产品”农药存在缺陷及农药缺陷,与原告诉称芹菜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对其主张50000元经济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与被告甲公司技术人员及被告B的妻子之间在谈话中涉及到用“X产品”农药打芹菜及原告自述造成损失等问题,但就芹菜的损失多少,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录音材料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仅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照片向三被告主张权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原审据此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A对被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A对被告乙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A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费180元,共计123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A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5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购买B的除草剂“Y产品”,孙的妻子给换成了“X产品”,B未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药物对上诉人种植的芹菜造成了伤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证明“X产品”存在缺陷及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错误,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三、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财产损失50000元,一审判决未让提供证据及未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B、被上诉人甲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乙供销合作社未答辩。
       二审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二、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死亡、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重大损失;三、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产品责任三方面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就举证责任分配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从上述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主张产品侵权赔偿的当事人一方而言,首先要证明自己存在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而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上述三个要件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而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而言,在受害人举证证明上述三个要件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免除其责任,可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免责抗辩。具体到本案,首先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因使用被上诉人方提供的农药存在缺陷导致其财产损失,且财产损失与被上诉人一方提供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但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一方生产、销售的农药存在缺陷,也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被上诉人一方生产、销售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在不排除上诉人的芹菜存在上诉人自身管理不善、药品使用不当等因素的情况下,现有的证据材料尚无法认定被上诉人一方生产、销售“X产品”的与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上诉人主张其经济损失50000元亦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一方未告知农药正确使用方法的上诉理由,上诉人亦未举证予以证明。
       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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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丫头 农币 +66 知法守法,支持老师分享!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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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爱丫头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3-07
知法守法,支持老师分享!
离线末代农民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3-18
受害农户应该在发现栽培作物生长异常第一时间,通知农药销售方和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到现场勘验致害原因和制定解决方案,受害严重还必须进行证据保存和申请有资质农业事故鉴定组出具鉴定报告和农作物损失评估报告,收集证据影像,为日后处理农资纠纷提供证据。可惜的是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弱,专业知识缺乏,选购农资仅凭销售户忽悠,连销售fapiao都不要,施药时连标签内容都不看。错购错用,胡加滥用现象严重,农业事故纠纷增多。工商部门凡牵扯农资纠纷、农作物药害肥害案件都转到农业执法部门处理,随着农业产业机构调整,种植模式多样化,农业事故、农资纠纷、农业司法案件会不断增加。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03-18
楼上提出的处理药害的程序很对:受害农户应该在发现栽培作物生长异常第一时间,通知农药销售方和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到现场勘验致害原因和制定解决方案,受害严重还必须进行证据保存和申请有资质农业事故鉴定组出具鉴定报告和农作物损失评估报告,收集证据影像,为日后处理农资纠纷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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