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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经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修改意见: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二款:但是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包装除外。
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要求,结合仅作为出口使用的农药产品包装客观实际,对该种农药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不必执行本《办法》要求。
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增加“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
修改意见1: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包装和最外层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
主要理由:《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18)》第3.3条农药内包装是直接与农药接触的包装;3.4条农药外包装是内包装以外的包装。如农药产品具有多层包装,则成为各层均需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并具有关联性。
修改意见2: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主要理由:农药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具有关联性看似简单修改,实际将给农药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投入,尤其中小企业在新冠疫情后时代面对原材料不断上涨本来困难重重,如此规定增加投入巨大;如主管机关如此规定,具有利用政策为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嫌疑。
三、《办法》第二十七条“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或者物品共用包装、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修改意见1: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但是,直接向农药购买人提供农药产品的农药经营者提供的不具有引导、指示农药产品说明性内容的周转环保袋等简易包装除外。”
主要理由:《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赋予了农药经营者“开处方”的权力和责任,规范目前农药包装方式尤其以禁止农药“套餐”“连体袋”为目的的采取“一刀切”方式极容易农药科学用药指导纳入禁止范畴。建议还是为农药经营者“开处方”保留必要的权力和责任空间。
修改意见2: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但是,基于植保技术方案配套不具有引导、指示农药产品说明性内容的中转外包装除外。”
主要理由:《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赋予了农药经营者“开处方”的权力和责任,规范目前农药包装方式尤其以禁止农药“套餐”“连体袋”为目的的采取“一刀切”方式极容易农药科学用药指导纳入禁止范畴。建议还是为农业技术推广和农药经营者“开处方”保留必要的权力和责任空间。
四、《办法》第三十一条增加“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品牌标志或商标,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规定。
修改意见1:将该款修改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标识或商标,同一个通用名称产品可对应使用一个注册商标作为区分其他产品使用,委托加工农药产品可由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使用一个注册商标。生产企业各产品均使用的统一字号、形象商标不限制使用。
主要理由:《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一个生产企业品牌标志可能是图形+文字及其混合组成,规定“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不符合部分生产企业客观实际,也不利于进商标品牌建设。
“品牌标志”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建议使用“标识”一次可以更加全面概括。
修改意见2:将该款修改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品牌标志或商标,商标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主要理由:涉及企业品牌标志或商标修改理由同上;现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已经对农药通用名称醒目标识作出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商标使用作出限制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因此建议作出上述修改。
附: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www.zzys.moa.gov.cn/tzgg/202306/t20230614_6430260.htm
欢迎各位积极提供意见完善该反馈建议,各位可以将书面意见6月30日12:00前发送至 tongderlawyer@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提出。
(李德均,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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