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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定种业管理体制改革为何阻力重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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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佟屏亚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9-27
《种子法》规定种业管理体制改革为何阻力重重?
               《种子法》规定种业管理体制改革为何阻力重重?
      ——9月4日佟屏亚在中国农科院老科协《种业座谈会》发言议题之二

中国种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种业管理体制政企不分、政事不分。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第56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明确规定种业管理部门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取消政府规定的种子公司经营主渠道,确立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从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剥离出去。
6年过去了,全国大部分种业管理体制依然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发文《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 办 发(2006)40号),严令各级种业管理部门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人财物彻底分开。
从历史进程说,任何改革都可以视为利益和资源的再分配过程。古语云:肉食者鄙,未能远谋。这句话的深层含义是,既得利益者倾向于把一切都视为理所当然,他们之中的多数人身上不可能蕴藏着改革的动力,这就使体制改革遇到很大的困难。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国有种子企业,积弊日久,沉疴难医,最主要问题是“人往何处去”?一类全额拨款人员,基本上保证工资待遇,容易安排。二类差额拨款人员,是在种子公司改制事业单位后进入的。三类自收自支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企业管理。四类企业自招人员。二、三类人员占比例最大,加起来在70%以上。人员安排还涉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管理、编制办、社会保险等部门。种业管理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众多的难以下岗的冗员。比如说县级种子公司少者有10-20人,多者有40-50人,而实际上多达100人乃至200-300人,真正能干活创造利润的也就7-8人。表面上称种子是保证农业增产增收的重要生产资料,实质上种子公司是县域经济的一块“肥肉”,被喻为“县长的小金库,局长的财务部”。[2]
令行禁止!在国务院严令和督促下,2007年11月,农业部紧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急通知》(农办农〔2007〕53号),同时派出6个体制改革督导组逐级检查,全国90%以上的种子企业迅速派对重组。种业管理体制改革取消政府长期指定的种子公司经营主渠道,确立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但有一些县市采取变通之法:由地方政府出面,农业局写保证书,国资委盖个章,就上报列为“政企脱钩”了。其结果是有的地方明分暗合,有的地方形分神合,还有的基层农业部门借机或扩充人员编制,或增强地方保护,或窃取国有资产。种业管理体制改革暴露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其实质乃是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未能同步。
农业部资料:“截至2008年12月,原隶属各级农业部门的2339家国有种子企业,有1986家完成了脱钩任务,脱钩完成率为85%,其中省级种子公司完成91%市级公司完成87%县级公司完成84%其余300多家未完成脱钩任务的企业,也都终止了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国注册5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有8700多家,其中,国有种子企业2000多家,民营种子企业迅速增至6400多家。感叹中国种业发展的大好时光已经浪费了8年!
还要特别指出,伴随全国种业管理体制改革艰难进程还有一项严重羁绊措施:国务院2003年开始实行惠民政策发给农民“良种补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却改为“良种招标补贴”项目,由县级农业局主管和控制良种招标管理。科研院所或种子公司进入当地种植的品种,要向基层农业局交“进门费”、“挂号费”、“服务费”等。农业部实施“良种招标补贴”项目概括起来有5句话:搭建了层层索贿的平台,干预种子市场的正常运行,基层农业局成为最大的垄断经销商,剥夺了农民用种的自主权和知情权。“良种招标补贴”严重阻碍了新品种的正常推广,种子市场营销混乱,假劣套牌种子盛行。许多省市县发生种子经销商上访事件,要求把良种补贴款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历时延续6年,直至2008年10月30日中国农业科学院佟屏亚研究员写信“直陈良种招标补贴弊端”,总理批示“把良种补贴款直接发给农民”而告终但《种子法》颁布已经过去8年了,严重阻碍基层种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产业的发展。[3](参考文献:总理饬令把良种补贴款发给农民,《聚焦中国种业》,中国言实出版社,28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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