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对于这个论点谈一下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1.一证一品的理解,即同一个登记证对应同一种产品,即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剂型、毒性、使用说明等,都是完全一致或相同的。但可以有不同的包装规格、包装形式及不同的设计风格。
2.一证同标:同一个登记证的产品,无论你包装规格、包装形式或设计风格有何不同,但商标的数量、商标的样式、颜色都必须一致。你不用商标,那么该登记证下所有产品都不得标准商标,假如你备案了三个商标,那么所有产品都必须使用三个商标,且商标的位置、商标的组合,商标的颜色都要与备案的一致。
3.一证一品同标:及上述1和2的综合。一个登记证对应同一个产品,同一个产品的商标标注应保持高度一致性。
4.一证一品同标多签:在满足一证一品同标的前提下,同一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的包装形式,不同的设计风格。因此,理论上同一个登记证,还是可以做N个不同的产品。鉴于此,市场上,借证及代工并不会真正减少。
总结:以上是个人对于一证同标的一点理解,国家对于规范农药生产代工的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杂乱的市场局面,个人认为手段应当更狠一些,要求应当更严一下。即一证一品同标同签(规格可不限,风格必须相同)。可以委托加工或分装,签订委协议,且协议要经相关部门备案。从根本上杜绝借证生产现象。
对于一证同标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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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经纬农药应用 2026-01-20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