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情况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 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 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 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 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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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农业部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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