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难忘的一次药害鉴定(药害记事之三)
  王险峰
  2022.03.22


  应内蒙古自治区植保站邀请参加乙草胺玉米田药害鉴定。

  区植保站邀请我与内蒙古植保研究所白全江研究员与植保站崔科长组成鉴定组。

  鉴定时间是2002年6月中旬,正常玉米5~7个叶。

  地点包头市四子王旗。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公司900多亩玉米制种田,承包给个人。

  土壤质地沙质土,有机质含量1%以下,地膜覆盖田,井水灌溉,不晒水,温度3~4℃。

  该农户第一次玉米使用除草剂莠去津+乙草胺混配制剂。

  播种后覆膜,浇水,进水口放尿素直接入水浇地。

  玉米膜下发芽,有的烂种,有的叶扭曲,烂根、不出苗,绝产。

  种子材料全部毁掉,损失惨重。

  一、药害原因分析

  1.药害是乙草胺药害。

  在低温条件下乙草胺抑制玉米发芽、生根长叶、出苗。地膜覆盖浇灌水温度过低加重药害。

  2.地膜覆盖田水分好,用药量至少减少30%没有减少用药量,会加重药害。

  二、法律责任

  1.乙草胺+莠去津在玉米田已经登记,在制种田没有登记。

  我国法律有待完善。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生产厂家应该进行在内蒙古地区进行制种田,或甜玉米试验示范,使用技术成熟进行登记,或标签注明不能用于制种田,或甜玉米田。

  登记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谁主张谁负责。农业部应该负责登记范围笼统,或标签管理不严密责任。

  2.农药标签应该著名,玉米制种田,甜玉米没有注册不能用于制种田,甜玉米田。

  生产厂家应该负违法使用责任。

  3.地膜覆盖田应该注明减少用量,或井水灌溉需要嗮水后浇灌。

  生产商,经销商共同负责违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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