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受到各方关注,大家也是议论颇多。
为了帮助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条例,更好地解决现有农药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我们征集汇总大家的意见,并在8月30日之前以“191农资人”的身份将汇总意见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欢迎广大会员通过最下面的发帖区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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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取消准入门槛偏低的农药临时登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程序,明确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细化安全性、有效性评估、审查方面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审查时限,规范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二章)
二是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农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经登记的产品的一致性:对农药包装、标签予以明确规范;并规定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程序。(第三章)
三是规范农药经营。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完善农药经营者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禁止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向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第四章)[详细]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对比
内容 征求意见稿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 1、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可物质,不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3、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承运人应当建立承运记录。
4、托运人应当承运人提供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限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七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药使用 增加:
1、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经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可以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及合理使用农药的方法,开展相关的培训。
2、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3、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 对经营者及生产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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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相比,带来的影响很多,其中对论坛会员们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农药经营、农药生产两方面:
农药经营方面 现行条例中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而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一)经营人员熟悉所经营农药的相关知识和国家关于禁用、限制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能够正确说明所经营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远离饮用水水源、食品存放区域,并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比较这两条可以发现,国家取消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却重启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现行条例规定的是七大农药经营主体,而征求意见稿取消这一限制,也就是说明只要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体户、私营单位均可经营农药,但是农药经营者需满足上面的条件方可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这无疑又为农药经营添加了一道门槛。
农药生产方面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企业与受委托企业均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并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的,受委托企业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并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受委托企业应当向加工、分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而现行条例对这些并无要求,说明国家加强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农药的生产。
各方观点 坛友意见 支持:提高准入门槛有利正规企业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反对:不但不能劣汰反而破坏市场
有企业负责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让企业自行优胜劣汰,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部经理夏成红告诉CCIN记者,国家原来就有经营许可制度方面的规定,但没执行,新的条例中规定得更明确了。比如,界定了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以及注册资金有了新的要求;以前是个个体户就可以挂靠经营,现在的经营则规范多了,必须在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方面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才能经营。“但我不认为这是好事。因为农药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不大,国家这么花大力气管理没有必要。而且现在是市场经济,原来的管理模式也已被认可了。经营企业如果资质不够、人员素养不高的话,自然会被淘汰掉,不用通过行政手段来加以限制和约束。”夏成红说。[详细]
对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重启,论坛早已议论纷纷,以下是摘取的一些坛友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支持态度
heganglong:应该对销售农药设置一定的门槛,否则,就是纵容假药劣质农药的横行霸道。想今年送煤气的也代销农药。收粮食也代销农药。收废铁的也代销农药。这些非常规渠道,走的一般都是非正常农药产品。今年开始这个现象才开始疯狂。
反对态度
Jianglongjin:农药经营许可重启这个不是根本的办法,看看国外就知道,还是要时常淘汰,要是农药经营许可重启那么势必会形成更大的黑暗和混乱,因为这么多厂家和人员需要生存,肯定会钻国家的空子,这样最受伤害的还是农民。
中立态度
沈明亮:有好有坏,好呢;可以政府控管农资市场,不好呢;可能将出现官商结合,高额垄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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