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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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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7-01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生产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合理作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原药(母药)的,应当提供该原药(母药)相应的申报材料。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的,还应当说明生产母药的主要原因,并提供该农药品种母药已取得农药登记的相关证明。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制剂剂型的,应当选择该剂型的一种代表性的农药产品,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不得借用其他产品的资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五)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六)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七)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八)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框图或示意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九)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十)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可以用目录加完整的电子版方式提交)
(十一)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二)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对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十三)其他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范围,将第(八)、(九)、(十一)项资料,单独装订成册。
第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申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第八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生产情况综合报告,包括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第三章  审查人员和组成形式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由农药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承担。审查人员按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分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等的工作经历;
(三)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不在被审查农药生产企业担任职务或持有股份;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专家库,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汇总各省的专家,建立全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并补充特殊领域的专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全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本辖区农药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终身负责制。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生产许可审查的内容,确定审查的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扩大农药生产范围或更改生产地址的;
(三)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四)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免于实地核查:
(一)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且上次审查综合结论为轻度缺陷的;
(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延续的;
(三)书面审查认为需要技术审查的。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书面审查。
对技术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分别抽取负责农药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技术评审和现场考核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书面审查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药生产管理或提供技术支撑的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由审查组组长主持。在审查开展前,审查组组长与审查人员商定审查的组织形式;明确审查人员的分工协作。对审查中发现的争议问题,审查人员应当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对尚难以形成共识或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审查组长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工作的机构请示,并按照其意见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对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者,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证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在90日内组织完成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对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在60日内组织完成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完成后,审查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结论;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2,对每个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一张表)。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转交给实地核查审查组,由其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八条  开展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首次会。审查组召开申请人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开展实地核查。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
(三)内部交流。审查组召开内部会议,交流审查情况,做出初步意见。
(四)召开末次会。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地核查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结论;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结论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对每个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果或自受理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组织完成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章  审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产业政策、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照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结合审查项目、考核指标、相关证据等逐项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停止批准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的农药。停止批准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停止批准新增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停止批准新增产能已经过剩的农药原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的农药,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产能已经过剩的农药原药,其具体名录由农业部或相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审查申请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住所、生产地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厂址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设立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搬迁、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化学农药生产企业不在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不予扩大其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
申请人应当拥有厂址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他人场地从事农药生产的,应当提供土地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有效状态不低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的人员状况,应当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一)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产业政策。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1名具有化学、化工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1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二)技术人员。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5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从事化学农药原药生产的操作人员,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具有高危工艺的原药生产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检验人员。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分析等相关专业毕业,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如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一)应提供生产布局平面总图;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的要求;
(三)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合理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第二十九条  农药生产车间布置科学合理。
(一)应当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
(二)应当提供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要求见附件3),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名称、数量、照片;
(三)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设施应满足相对应农药的生产要求;
(四)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五)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六)原料、成品、包材应分类存放。
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农药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合理布置检验场所。
(一)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
(二)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五室分开。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检机构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二)质量检测仪器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不同生产范围的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附件4),且完整、合法。在用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不同生产范围的农药检验设备见附件4
(三)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制度、产品及检测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出厂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安全卫生管理、环境保护、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当针对申请农药生产范围的生产全过程,结合所申请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章  审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书面审查应当根据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分别作出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的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单项审查结论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不适用。其中,合格是指符合相应的规定,轻微缺陷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轻微缺限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  条的规定,对照所申请的农药生产范围,逐项作出综合审查结论。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所有审查项目为合格或者不适用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
(一)单项审查结论未出现不合格
(二)《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审查结论未出现轻微缺陷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不超过10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不合格的;
(二)关键项(《农药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表》中标注的项目)的审查结论出现轻微缺陷的;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超过10个的。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审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申请人对实地核查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对综合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不合格的,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维持审查意见;有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结果以及书面反映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结论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三类。审批结论为合格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结论为轻微缺陷不合格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综合审查结论分为轻微缺陷的,申请人可以自作出审批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逐项改正,补充相应资料,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农药生产范围,但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生产范围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范围,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能实现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目前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申请人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配备齐全的生产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在农业部作出免于原药(母药)登记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工艺实际提供生产材料,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定其生产范围为相应农药的母药(生产过程产品)、相应剂型的加工。
第四十二条  未经省级农业部门许可,审查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就申请资料进行沟通,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复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附件34针对农药原药(母药)及主要制剂剂型规定了其生产需要的主要设备、检验设备要求。对特殊情形或本细则未明确的农药剂型,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实际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作相应的说明,由审查专家确定。
第四十四  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省级农业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解释。


附件1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一、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1.1

企业名称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2

法定代表人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3

企业住所

3)申请书填写的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4

生产地址*

4)实际生产地址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是否一致(实际生产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地址;若不同,该生产地址应当与申请书载明地址相同)。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二、人员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2.1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管理知识。

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查看企业负责人档案、培训情况,并与其交谈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1)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2)生物农药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1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个人简历、培训)、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与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交谈

合格
  不合格

2.3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1)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5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生物农药等非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2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并与企业申请表对照。

合格
  不合格

2.4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1)从事农药生产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
2)具有高危工艺的原药生产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培训情况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5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分析等相关专业毕业,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培训情况,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合格
不合格

2.6

招录禁业人员*

1)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对照农业部发布的禁业名单,查看企业是否有录用该类人员

合格
不合格




三、生产条件(厂房、设施、设备等)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3.1

生产地址要求*

1)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或者化学农药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
2)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或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3)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查验企业所在园区级别证明。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3.2

生产场地要求*

应当拥有固定生产场地。租赁厂房和生产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租赁合同有效状态不低于一年。

查土地使用证(包括租赁方的)、租赁合同

合格
不合格

3.3

基础设施和总体布局要求

1)应当有生产布局平面总图;

看现场、企业总图布置、企业生产布局管理规定或说明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的要求;

看现场、企业总图布置、企业生产布局管理规定或说明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生产车间应当与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看现场、企业总图布置、企业生产布局管理规定或说明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4)原料、成品、包材应当分类存放

看现场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农药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和成品仓库应当专用,并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3.4

生产装置与设备要求

1)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

查看工艺流程图、布置图,看现场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设施应满足相应申报项目生产需求

看现场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有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并能实现自动化生产

看现场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微生物农药企业,要具备种子罐、发酵罐以及相应的配制、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并与其他农药生产车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5)植物源农药企业,要具备破碎机、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6)有利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四、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4.1

质保体系与管理制度

具有相关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存相关质量管理运行记录。
保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的引用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看制度、查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2

质检机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

质检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留样室)、加温室等要有效分开。

看现场、布局图,查看独立开展质检工作的证明文件

合格
不合格

4.3

检验设备

具有申请生产原药(母药)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及验证。

看现场或照片,查看检定、校准及验证记录,查看使用记录;查看设备是否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4

企业应严格检验其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含量,保证产品质量

制定了相关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制度规程。
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保留检验、验证记录。

查制度、查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5

企业应当有所生产农药的产品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或采用国家、行业标准。
依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查制度及相关文件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五、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5.1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设置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可追溯、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查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合格
不合格

5.2

原材料采购及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合格证、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查管理制度、原材料有关许可文件,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3

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

有与生产范围相关的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有有工艺流程图;
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主要工序应有工艺指标台账;
各工序有操作规程;
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
有产品标签及包装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工艺参数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生产记录。

查规程,查现场,查工艺指标控制情况,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4

设施设备管理

建立主要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实际,建立运行记录;

查设备档案、设备台账、完好率台账,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5

质量控制

应当制定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明确出厂销售的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应当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和出厂。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3)建立质量争议产品的处置制度。

查制度,查返工和处置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6

产品出厂销售管理*

建立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产情况;
建立农药产品出入库及仓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仓储情况;
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应当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建立农药生产销售台账。

查制度,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不合格

5.7

产品贮存与运输

建立了农药产品贮存与运输的管理办法,并按制度运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8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建立与生产农药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看现场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9

环境保护

建立与生产农药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建议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10

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

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查看事故报告制度、召回制度,结合农业部门接受的事故报告、产品召回报告,检查企业召回记录及制度运行情况


合格
不合格
5.11

废弃物回收与处置

建立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相应的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12

人员培训及管理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及考核办法;
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现场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及考核;所有培训及考核应有记录存档。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13

文件与记录管理

有相应的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运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注: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此项不适用。其中轻微缺陷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制剂)


一、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1.1

企业名称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2

法定代表人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3

企业住所

3)申请书填写的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4

生产地址*

4)实际生产地址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是否一致(实际生产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地址;若不同,该生产地址应当与申请书载明地址相同)。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二、人员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2.1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查看企业负责人档案(个人简历、培训),并与其交谈。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1)化学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1名化学、化工、植保、生物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2)微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2名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并与其交谈

合格
  不合格

2.3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1)化学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化学、化工、植保、生物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微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2名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并与企业申请表对照。

合格
  不合格

2.4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从事农药生产的操作人员,熟悉相关生产操作工序,应经过岗前培训合格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培训情况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5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1)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经过岗前培训并合格的检验人员,熟悉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以及相关分析检验技能,其中至少1人为大专以上分析、化工、化学等相关专业毕业。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培训情况,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合格
  不合格

2.6

企业禁业招录人员情况*

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对照农业部发布的禁业名单,查看企业是否有录用该类人员。

合格
不合格




三、生产条件(厂房、设施、设备等)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3.1

生产地址要求*

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厂址的规定:
1)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或者化学农药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
2)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3)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查验企业所在园区级别证明。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3.2

生产场地要求*

应当拥有固定生产场地。租赁厂房和生产用地的,租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查土地使用证(包括租赁方的)、租赁合同

合格
不合格

3.3

基础设施和总体布局要求

1)有生产布局平面总图;
2)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的要求;

看现场或照片是否与企业生产布局平面总图布置要求一致

合格
不合格


3)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装置应该在独立区域进行生产,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4)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农药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和成品仓库应当专用,并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3.4

生产装置与设备要求*

1)具备与其所生产剂型相适应的生产装置与设备;
2)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3)有生产装置平面图;
4)所配备的主要生产装置与设备能够实现自动化生产;

看现场或照片,查看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应满足其生产要求;查看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除草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应当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6)制剂产品包装应当采用自动包装,不得采用手工包(罐)装设备。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7)家用卫生杀虫剂
气雾剂: 混合、灌装、局部负压、封口、充装、泄露检测、气站等生产设备设施;
喷射剂、涂抹剂、水剂(花露水等):混合、罐装、包装;
盘式蚊香、电热蚊香片:混合、滴加或喷药、包装;
电热蚊香液:混合、罐装;
诱饵:混合、滴加(固体饵剂)、包装;

看现场或照片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四、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4.1

质保体系与管理制度*

具有相关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存相关质量管理运行记录。
保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的引用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看制度、查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2

质检机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

质检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留样室)、加温室等要有效分开。

看现场或照片、布局图,查看独立开展质检工作的证明文件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3

检验设备*

具有申请生产范围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采用特殊仪器设备检测的,应当说明,并按产品质量标准核定);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及验证。

看现场或照片,查看检定、校准及验证记录,查看使用记录;查看设备是否符合该类生产范围的产品检验设备清单或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4

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

制定了相关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制度规程。
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及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保留检验、验证记录。

查制度、查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5

产品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或采用国家、行业标准。
依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查标准

合格
  不合格









五、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5.1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设置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可追溯、)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查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2

原材料采购及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合格证、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查管理制度、原材料有关许可文件,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3

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

有与生产范围相关的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有工艺流程图;
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主要工序应有工艺指标台账;
各工序有操作规程;
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
有产品标签及包装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工艺参数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生产记录。

查规程,查现场,查工艺指标控制情况,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4

设施设备管理

建立主要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实际,建立运行记录;

查设备档案、设备台账、完好率台账,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5

质量控制

应当制定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明确出厂销售的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应当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和出厂。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3)建立质量争议产品的处置制度。

查制度,查返工和处置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6

产品出厂销售管理*

建立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产情况;
建立农药产品出入库及仓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仓储情况;
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应当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建立农药生产销售台账。

查制度,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合格
  不合格
5.7

产品贮存与运输

建立了农药产品贮存与运输的管理办法,并按制度运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8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建立与生产农药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9

环境保护

建立与生产农药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10

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

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查看事故报告制度、召回制度,结合农业部门接受的事故报告、产品召回报告,检查企业召回记录及制度运行情况

合格
不合格
5.11

废弃物回收与处置

建立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相应的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不合格
5.12

人员培训及管理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及考核办法;
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现场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及考核;所有培训及考核应有记录存档。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13

文件与记录管理

有相应的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运行

查制度、查运行记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注: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此项不适用。其中轻微缺陷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3
农药生产设备要求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1

防蛀剂

粉碎设备:
混合设备:
成型设备: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2

粉剂

粉碎设备: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机)
混合设备:双螺旋锥形混合机等(或无重力混合机)
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冷冻干燥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计量设备: 粉体螺旋计量机、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3

颗粒剂

粉碎设备: 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等
混合设备: 粉体混合机、调配釜)
造粒设备: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包衣法、捏合法或吸附法需配备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计量设备: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辅助设备: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4

可溶粉剂

混合设备: 双螺旋锥形混合机(或无重力混合机)
计量设备: 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粉碎设备: 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机等
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5

可溶液剂

调配设备: 带夹套的搪玻璃反应釜或不锈钢反应釜,釜上装有相应设备
计量设备: 计量槽、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储存设备:储罐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辅助设备: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反应釜:带搅拌,体积1000升以上

6

可湿性粉剂

混合设备: 双螺旋锥形混合机(或无重力混合机)
粉碎设备: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机等
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计量设备: (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8

片剂

混合设备: 双螺旋锥形混合机(或无重力混合机)
压片设备:压片机,单冲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等
计量设备: 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9

乳油

调配设备:调配釜,并配有相应设备
计量设备:计量槽、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储存设备:储罐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辅助设备: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反应釜:带搅拌,体积1000升以上

10

水分散粒剂

粉碎设备: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机等
混合设备:混合机
干燥设备:振动流化床沸腾床、烘箱等
造粒设备:制粒机
计量设备: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11

水剂

调配设备:调配釜,釜上装有相应设备
计量设备:计量槽、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储存设备:储罐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辅助设备: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反应釜:带搅拌,体积1000升以上

12

水乳剂

调配设备:调配釜,釜上装有相应设备
计量设备:计量槽、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储存设备:储罐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辅助设备: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反应釜:带搅拌,体积1000升以上

13

微乳剂

调配设备:调配釜
计量设备:计量罐、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储存设备:储罐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反应釜:带搅拌,体积1000升以上

14

悬浮剂

粉碎设备:砂磨机
分散设备:高速剪切设备
调配设备:调制釜
计量设备:计量罐、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15

悬浮种衣剂

粉碎设备:砂磨机等
分散设备:高速剪切设备等
调配设备:调制釜
计量设备:计量罐、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16

烟粉粒剂

混合设备:混合机
干燥设备:振动流化床、沸腾床、烘箱等
造粒设备:制粒机、
计量设备: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17

烟片剂

混合设备:双螺旋锥形混合机(或无重力混合机)
压片设备:压片机
计量设备: 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18

可分散油悬浮剂

粉碎设备:砂磨机
分散设备:高速剪切设备
调配设备:调制釜
计量设备:计量槽、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储罐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毒饵

混合设备:混合机
干燥设备: 振动流化床、沸腾床、烘箱等
计量设备:电子秤、电子称重模块等
包装设备:自动包装机等



盘式蚊香

粉料均化过筛机:
糊化反应锅:
粉料搅拌机:
全自动蚊香成型机: 双螺杆挤坯机、细坯压延机、多模全自动间隙式成型机、回料机
烘干设备:
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液体蚊香

调制釜:
自动灌装设备



气雾剂

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气站、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加气室、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



电热蚊香片

调制釜(有的企业直接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19

化学农药原药(或母药)、生物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反应器: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
2)蒸馏/精馏装置: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
3)热交换器: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主要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
4)泵类: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
5)分离设备: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等;
6)干燥设备: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等;
7)各类罐: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
8)过程控制:调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差压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控制系统等
9)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



20

微生物农药母药(病毒除外)

1)种子准备设备: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
2)种子培养设备:摇床、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
3)生产发酵设备: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
4)分离设备:离心分离机、树脂柱、微滤膜、纳滤膜、过滤器等;
5)溶剂回收设备:精馏塔、冷凝器、蒸发器等;
6)产品包装设备: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病毒
母药

1)虫子饲养应有: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
2)染毒应采用定量喷雾设备;
3)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


21

植物源农药原药或母药

破碎机、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附件4
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检验设备
精度或
测量范围
1

防蛀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

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PH
4、天平
5、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使用范围0-14
4、天平(0.1mg)
50.003-100%
3

颗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PH
5、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使用范围0-14
50.003-100%
4

可溶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分光光度计
6 PH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分光光度计(±1nm)
6、使用范围0-14
5

可溶液剂

1液相色谱仪
2、天平
3、水浴
4PH

1、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2、天平(0.1mg)
3、水浴(±2)
4、使用范围0-14
6

可湿性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7

母药

1、液相色谱仪
2、气相色谱仪
3、天平

1、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2、气相色谱仪具有FID检测器
3、天平(0.1mg)
8

片剂

1、液相色谱仪
2、气相色谱仪
3、天平
4、强度计

11、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2、气相色谱仪具有FID检测器
3、天平(0.1mg)
4、强度计(±2N)
9

乳油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10

水分散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11

水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化学滴定装置
6PH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6、使用范围0-14
12

水乳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13

微乳剂

1、液相色谱仪
2、气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1、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2、气相色谱仪(具有FID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14

悬浮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15

悬乳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16

悬浮种衣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

1、气相色谱仪(具有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17

烟粉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18

烟片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19

可分散油悬浮剂

1、液相色谱仪
2、天平
3、水浴
4PH

1、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2、天平(0.1mg)
3、水浴(±2)
4、使用范围0-14

气雾剂

气相色谱
天平
水浴
PH计或酸度检测设备
压力检测仪器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3、水浴(±2)
4、使用范围0-14

蚊香


气相色谱仪
天平、烘箱、粉粹机、分选筛、振动筛选机抗折率检测设备、计时器、平整度测试仪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电热蚊香片

气相色谱仪
天平
游标卡尺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电热蚊香液

气相色谱仪
天平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饵剂

气相色谱仪
天平
粉碎机(固体)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片剂、球剂

气相色谱仪
天平、烘箱、粉粹机、分选筛、振动筛选机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20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化学分析装置

1、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1

微生物农药

1、天平
2、水浴
3、养虫室(病毒)
4、pH
5、标准筛
6、烘箱

1、天平(0.1mg
2、水浴(±2
3、养虫室(病毒)
4、pH计(0.01pH
5、标准筛(150μm
6、烘箱(±2


注: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特殊检测方法或仪器设备的,应当单独说明,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提供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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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刘三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7-01
应该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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