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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经理2009年农药策划知识结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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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09-05-05
不看也顶一下
离线掌心2009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09-05-05
优秀帖子
离线瑞丰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09-05-05
想看看什么好东西
离线田园风光

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09-05-05
为什么下载不了,可否传到我的邮箱zmzmcoming@yahoo.com.cn,谢谢!!!
离线zzqcyz
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09-05-05
很好的建议,要看下
离线纵横天下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09-05-26
我不是产品经理但支持
离线xingyifan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09-06-08
看看,什么东东
离线xingyifan

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09-06-08
没有什么用,是一些基本常识。
离线xingyifan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09-06-08
Re:免费发给大家,以免上当受骗
农药产品经理2009年应掌握的知识结晶
1、农药标签上的色带含义

2、农药标签上的象形图


3、农药标签设计示例








4、农药的几个常见期?
农药残效期:农药施用后,能够有效防治病虫草鼠所持续的时间,应称之为持效期,而不应称为残效期。   “残”字含有贬义,如残渣余孽,残羹剩饭,因此农药残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现象,例如磺酰脲类和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在土壤中的残留时间很长,有的可达2-3年,而且连续使用还会在土壤中继续积累,因而极易对后茬敏感作物产生药害,造成减产甚至毁种,这种因药剂残留在土壤中所引起的药害称之为残留药害,用“残”字是正确的。
     农药持效期:农药持效期的长短与药剂性质和药施条件等因素有关,久效磷喷洒的持效期为7-10天,拌种的持效期可达30天左右;辛硫酸喷洒在作物表面上,受日光照射较易分解,持效期只有3-5天,若施与土壤防治地下害虫或拌粮食防治仓库害虫,因避免了日光照射,持效期就很长。由此可见,农药持效期的长或短,都不是缺点,它可为人们可学的选择,利用农药提供条件。对收获期短或直接食用的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宜选用持效期短的农药,以减少农药产品中的残留,对大田粮棉作物,宜选用持效期较长的农药,以减少施药次数。    
     有害生物的耐药性: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施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更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年以后,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如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
5、内吸、渗透与胃毒、触杀和熏蒸
这些应该属于相近难以严格区分的概念,比如内吸和胃毒,但胃毒、触杀和熏蒸是杀虫剂特有的概念。下面一一解释:
     药剂的内吸作用,是指不论将药剂施到作物的哪一部位上,如根、茎、叶、种子上,都能被作物吸收到体内,并随着植株体液的传导而输导到全株各个部位;传导到植株各部位的药量,足使为害这部位的害虫中毒死亡,而药剂又不妨碍作物的生长发育。具有内吸传导性能的药剂称之为内吸杀虫剂。如乐果、甲拌磷、克百威等。内吸杀虫剂的优点,主要是使用方便,喷洒不一定要求很周到,并可采用处理种子的方式使用,省时又省药。内吸杀虫剂还可用于防治那些藏在荫蔽处为害的害虫,如在叶背面的蚜虫、红蜘蛛等。内吸杀虫剂适用于防治刺吸植物汁液的害虫,如蚜虫在刺吸作物时就把药剂也吸到肚子里去了。从这个角度讲,内吸杀虫剂的作用方式也属胃毒作用。
      有些药剂仅能渗透作物表皮而不能在作物体内传导,药剂从叶表面渗进叶片内能杀死叶背面的蚜虫。因药剂不能从这片叶输送到另一片叶中去,对没有着药的这片叶子上害虫就没有效果。药剂的这种作用叫做内渗作用。仅具有内渗作用的药剂,不能当作内吸剂使用,施药时一定要求喷得周到。
     近年来,在加工制剂中添加渗透剂这种助剂,使某些农药,特别是杀虫剂的内渗作用增强,在相同使用条件下,比常规制剂的药剂要高好多,或可以减少有效成分的使用量,这是农药制剂加工的一大进步。
         杀虫剂的胃毒、触杀和熏蒸作用:
   杀虫剂能杀虫,首要条件是通过某种方式进入虫体,然后才能发挥毒杀作用。杀虫剂对害虫的胃毒、触杀和熏蒸作用就是药剂进入虫体的三种方式。
    胃毒作用就是药剂通过害虫的口器(嘴)和消化道系统进入虫体使害虫中毒死亡。具有这种作用的药剂叫做胃毒剂。当胃毒杀虫剂施到作物的叶、茎和果实上,或是是制成害虫喜吃的毒饵、毒谷时,就把药剂也吃进肚里,经肠胃吸收而引起中毒死亡。
    触杀作用就是害虫接触到药剂时,药剂通过虫体的表皮渗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具有这种作用的药剂叫做触杀剂。当把触杀剂喷布到虫体表面,或害虫在沾有药剂作物体上或其他物体表面上爬行,接触到药剂,药剂就能从害虫的表皮、足、触角(生在虫头部的感觉器官)或者通过气门(生在虫体两侧,是害虫的呼吸器官,相当于人的鼻子)等部位而进入到虫体壁,使体液外流;或者堵塞气门,使害虫窒息而死,即闷死了。
    熏蒸作用就是某些药剂在一般气温下即能挥发成有毒的气体,或是经过一定化学作用而产生有毒的气体,然后经由害虫的呼吸系统如气孔(气门)进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
    目前大量应用的杀虫剂品种,无论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菊脂类等,大都以触杀作用为主、兼有胃毒作用,很少数品种具有熏蒸作用(如敌敌畏)。仅具有上述三种作用方式中的一种作用的品种也不多。
    以胃毒作用为主的杀虫剂,如敌百虫、除虫脲等,适用于防治咀嚼式口器(即啃食作物的)的害虫,如蝗虫、黏虫、地老虎、蝼蛄等。
    以触杀作用为主的杀虫剂,如甲基对硫磷、氰戊菊酯、氯氰菊酯等,适用于防治各种中器的害虫,对于体表具有较厚蜡质层保护的害虫如介壳虫常常是效果不佳。
    以熏蒸作用为主的杀虫剂,如敌敌畏,可防治在密闭条件下的害虫,以及藏在阴蔽处为害的害虫。
6、农药的毒力、毒效及相关衡量指标
农药能防治病虫草鼠,是由于药剂对这些有害生物具有毒杀致死的能力,表示农药这种毒杀能力的大小,通常称为毒力。严格地讲,毒力是指药剂本身对防治对象发生毒作用的性质和程度, 因此测定农药毒力,必须在实验室内一定的控制条件下(如光照、温度、湿度等),采用精确的器具,和熟练的操作技术,使用标准化饲养和培养出的供式生物进行测定。如比较多种药剂的毒力大小,可以其中某一药剂作为标准,设定其相对毒力指数为100,来计算其他药剂的相对毒力指数。
  农药的药效是指在实际使用时,除药剂的毒力在起作用外,而实际使用时其他各种条件都对药剂毒力的发挥产生影响,包括不同施药方法、施药质量、作物生长情况、防治对象生育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都对药剂毒力发挥有效影响。所有说药效是药剂在田间条件下,对作物的病虫草害产生的实际防治效果。药效数据是在田间生产条件下实测得到的,对生产防治更具有指导意义。
农药的毒力和药效在概念上并不等同,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一致的,即毒力大的药剂,其药效也应该是高的。
       毒力的量化指标:     在规定的控制条件下对药剂进行生物测定得到的数据,计算出能表示药剂毒力大小的指标,这些指标有如下几种。
   (1)致死中量能使供试生物群体的50%个体死亡所需的药剂用量,用LD50表示。药剂剂量单位有两种:一是以供试生物体的单位质量所接受到的药量为单位,如毫克/千克或微克/克;另一是以供试生物个体所能接受的药量为单位,如每一个体接受的毫克量(毫克/个),或每一个体接受的微克量(微克/个)。
   (2)致死中浓度  能使供试生物群体的50%个体死亡的药剂浓度,用LC50表示。药剂浓度是以单位体积或单位质量的药剂中含有药剂有效成分的量(一般是以质量为单位)的百分比、千分比以至万分比,如1%、O.1%等。
   (3)有效中量  能使供试生物群体的50%个体产生某种药效反应所需的药剂用量,用ED50表示。某种药效反应是指能使供试生物产生任何不正常反应表现,如昆虫被击倒、失去活动能力、体重减轻、停止取食、死亡、病菌孢子不发芽、菌丝生长速度减慢、种子失去萌芽力、萌发生长缓慢甚至萎死、植株叶片退绿、叶片卷曲、产生枯斑等。
   (4)有效中浓度  能使供试生物群体中有50%个体产生某种药效反应所需的药剂浓度,用EC50表示。
   (5)相对毒力指数  在对多种药剂进行毒力比较时,有时需要分批进行毒力测定,由于测定时供试生物个体的内在因素和测定时处理条件等的差异,致使不同批次的试验结果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为消除上述差异的影响,选一种农药作为标准药剂,求出每种被测药剂与其毒力的比值。这种与标准药剂的比值,即称为相对毒力指数。相对毒力指数用下式算出。
相对毒力指数=    标准药剂的等效剂量     ×100
    其他药剂的等效剂量    
   等效剂量是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两种以上药剂对供试生物产生同样大小的反应所需的剂量(或浓度)。通常是采用致死中量,也可用致死90%的剂量(LD90)或其他致死率的剂量。例如,甲、乙两种药剂对某种害虫的致死中量分别为5微克/克和3微克/克,将乙药剂作为标准药剂,相对毒力指数为100,则甲药剂的相对毒力指数为:
                      甲药剂相对毒力指数=(3/5)×100= 60
相对毒力指数越大,表示药剂的毒力越大。用相对毒力指数可以把经过生物测定的药剂的毒力,按顺序排列出来。
     杀虫剂的药效量化指标主要有如下几种。
  (1)半数致死时间  也称致死中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供试生物群体50%个体死亡所需的时间,用LT50表示,计量单位一般是一天。
  (2)  击倒中时   也称半数击倒时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供试昆虫50%个体被麻痹而击倒不能步行或飞翔所需的时间,用KT50表示,计量单位是分钟。例如卫生用气雾剂的药效标准是对蚊蝇的KT50为小于2分钟,对蟑螂的KT50为小于4分钟。
  (3)击倒中量  在一定条件下,供试昆虫50%个体被击倒所需的药量,用KD50表示。与致死中量不同,昆虫反映是击倒(麻痹)而不是死亡,是群体接受的药量,而不是个体接受的药量,因而其计量单位为克/平方米或克/立方米。
  (4) 击倒率  也是衡量杀虫剂毒力和药效大小的一种量化指标。指用药处理后,在一个昆虫群体中,中毒击倒的个数占群体总个数的百分率,其计算公式为:击倒率=击倒个体数/供试总虫数*100%。击倒实际上是快速麻痹,昆虫表现为跌倒爬不起来,麻痹不动,昏迷如死状,但心肺仍在微弱跳动。由于是快速被击倒,不再继续摄入药剂,经过一段时间后,大部分个体可能复活,少部分个体可能死亡。
7、农药助剂及其种类概述
在农药制剂中除有效成分以外的各种辅助物质统称为农药助剂。助剂本身一般并无生物活性,添加助剂的目的是便于原药加工和产品贮藏,更主要的是用于改善制剂的理化性质,增强农药的防治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助剂对药效的发挥甚至起决定性作用。没有农药助剂的参与,农药就无法加工和应用。没有农药助剂的应用和发展,农药加工业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农药剂型不断增加,质量也在提高,从而使农药剂型功能化水平和使用技术水平也随之提高。
     最早使用农药助剂的记录大约可追溯到18世纪,当时已有报道用香精油和动植物油的液来杀虫。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有机合成表面活性剂以及其他合成材料的增多,可以根据农药原药的理化性能和各种剂型的要求来设计和合成所需的助剂,因而农药助剂的生产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
    农药助剂的种类较多,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
  (1)填充剂  又称填料或载体。常用于加工粉剂、可湿性粉剂、粒剂等固体剂型,其作用是稀释农药原药便于加工,改善理化性状便于使用。它们都是些惰性物质,如陶土、黏土、高岭土、硅藻土、滑石粉、叶蜡石、白碳黑等。
  (2) 溶剂  加工农药乳油和油剂时,用于溶解农药原药或其他助剂的有机溶剂。常用有二甲苯(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甲苯、轻柴油芳、石油烷等,近年来使用菜籽油、大豆油、棉籽油等植物油作溶剂也较多,尤其用于配制超低容量油剂,可减轻对作物产生药害的危险性。
  (3) 助溶剂  能提高农药原药在主溶剂中溶解度的辅助溶剂,加用少量(一般在5%以下)即可提高主溶剂的溶解能力。大多数助溶剂的极性比较强,常用的有醇类(甲醇、乙醇、乙戊醇)、酚类(苯酚、混合甲酚)、乙酸乙酯、二甲基亚砜等。助溶剂大多是重要的有机溶剂和化工原料,价格较高,如果主溶剂对农药原药的溶解度能够满足配制浓度的要求,就不必加用助溶剂。
  (4)  润湿剂  能降低水的表面张力使农药和快被水润湿的物质。加工可湿性粉剂、悬乳剂、干悬乳剂、水分散性粒剂等,对水配成悬乳液喷洒用的剂型时添加润湿剂,使不溶于水的药粒表面很快被润湿而被分散悬浮于水中。药液喷洒到靶体表面上易于展布,扩大覆盖面积。常用的润湿剂有皂角、茶枯、木质素磺酸盐、烷基苯磺酸盐、拉开粉、多种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等。润湿剂的添加量约   为农药喷洒液的0.01%-0.03%,或能使药液表面张力降低到4×10-4-5×10-4牛顿/厘米。
能增强药液透过靶体表面进入靶体内部的能力的润湿剂称为渗透剂。从物理化学理论观点,润湿和渗透是有本质区别的,但确有某些助剂兼有这两种性能,并在不同条件下起不同的主导作用,而实际效果有时很难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故将它们列为一大类。
  (5)乳化剂  能使两种不相溶的液体,其中的一种以极小的液珠稳定分散在另一种液体中,形成不透明或半透明的乳状液,具有这种功能的农药助剂叫做乳化剂。加工农药乳油、微乳剂、浓乳剂时都需添加乳化剂,常用的有芳基聚氧乙基醚、芳基磺酸盐、烷基硫酸盐、烷基苯基磺酸盐等。它们都为单体乳化剂,农药加工用的乳化剂多为混合乳合剂。
  (6)分散剂   能提高和改善药剂分散性的农药助剂。有两种:①农药原药的分散剂,主要是一些具有高黏度(5-10帕•秒)的物质,如废糖蜜浓缩物、纸浆废液浓缩物等,用于加工浓乳剂、悬乳剂、干悬乳剂等剂型;②防止粉粒絮结和结块,维持喷洒药液分散体系的稳定,使药液过程中药液浓度均匀。如硅藻土、二氧化硅、多种表面活性剂等剂型的助剂。
  (7)粘着剂  能增强农药在生物体表面上粘着性能的助剂。在农药制剂中加入粘着剂,可以增强药剂在靶体表面的持留能力,提高药剂的防治效果和持效期。在雨季施药,添加抗雨水冲刷性能强的粘着剂尤为必要。常用的主要有两大类:①天然物粘着剂,如各种黏度较大的矿物油、动植物油、淀粉糊、树胶、豆粉、动物骨胶、废糖蜜等;②合成粘着剂,是应用广、粘着性强的一类,包括羧甲基纤维素、聚乙烯醇、聚乙烯丁醚、聚乙酸乙烯酯以及多种表面活性剂等。
  (8) 稳定剂  能防止农药有效成分在贮存过程中发生分解或制剂物理性能发生变化的助剂。按作用性能分为两大类:①有效成分稳定剂,又称抗分解剂或防解剂包括抗氧化剂、抗光截剂、减活性剂等,如果写偶氮化合物可作为菊酯类农药的抗光解剂,某些醇类、环氧化合物、酸酐类等可作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菊酯类农药的抗氧化剂,某些有机酸可以中和填料表面上的碱性活性点而用于有机磷粉剂的减活剂;②制剂性能稳定剂,其功能是防止粉剂絮结和悬乳剂,可湿性粉剂悬浮率降低的抗凝剂,如烷基苯磺酸钠、聚氧乙烯醚等,能降低液态农药制剂的凝固点,防止农药有效成分分离析出的抗冻剂,如乙二醇、乙醇、食盐、尿素等;能提高颗粒剂的机械强度,防止颗粒崩解的防崩解剂,如聚乙烯醇、石蜡等;防止微生物农药制剂发生霉变的防霉变剂,如苯甲酸钠、食盐等。
  (9)安全剂  能降低或消除除草剂对作物药害的助剂,又称解毒剂。主要用途有三个方面:①降低高校而选择性差除草剂的要害;②提高防除耐药性杂草时除草剂的用量;③消除除草剂在土壤中的残留毒性。安全剂的使用提高了化学除草剂的安全性,扩大了除草剂的应用范围和效力,对化学除草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安全剂的研究已成为除草剂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已有不少商品问世。
  (10)增效剂  本身无生物活性,但与某种农药混用时,能大幅度提高农药的毒力和药效的助剂。如增效醚、增效敏、八氯二丙醚、增效磷(SV1)、增效酯、增效胺等。正确使用增效剂可以降低农药的用量,缓解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并可减轻农药对环境的毒性压力。对于价格昂贵、环境毒性和耐药性问题较大的农药,选用增效剂的意义比较明显。对一般的农药,选用增效剂时,应选作技术经济分析,然后综合评价在作出选择,因为许多增效剂的价格较高,所以添加入农药中不尽合理。
  (11)其他  尚有发泡剂、消泡剂、着色剂、防尘剂等。农药助剂的种类还会随着农药加工技术和使用技术的提高而不断增加,以满足生产需要。
8、衡量农药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衡量农药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有:可湿性粉剂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润湿性、pH值、水分、筛析等;悬浮剂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pH值、筛析、倾倒性等;乳油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pH值、水分等;烟剂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成烟率、pH值、水分、燃烧时间等。
    1、外观。不同农药剂型有不同的外观要求。如乳油:稳定的均匀液体,无可见的悬浮物和沉淀;可湿性粉剂:自由流动的疏松粉末,不应有团块;悬浮剂:流动的均匀悬浮液,长期存放可有少量沉淀或分层,但置于室温下用手摇动应能恢复原状,不应有结块。
     2、有效成分含量。即施用农药时起药效作用的成分。有效成分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施药后效果不好。
     3、悬浮率。是指有效成分在悬浮液中保持悬浮一定时间和均匀分散的能力。悬浮性好的产品在兑水使用时,可使所有的有效成分都均匀地悬浮在水中,能够均匀一致地喷洒在作物上。
     4、乳液稳定性。即农药液珠在水中分散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乳剂类农药一般兑释后喷施,要求液珠能在水中较长时间地均匀分布;油水不分离,使乳液中的有效成分、浓度保持均匀一致,避免药害发生。
     5、润湿性。农药样品撒到水面至完全润湿所需要的时间。限制润湿时间的目的是使农药能很快润湿,分散为均匀的悬浮液体。
    6、pH值。主要是保证产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减小分解;防止产品物化性质的改变或使用时发生药害;避免包装材料的腐蚀。
    7、筛析。制定此项指标的目的一是限制不溶粒子含量,以免造成施药时堵塞喷头和过滤器;二是控制产品度范围,以增加悬浮率。
    8、水分。限制水分含量的目的一是减小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二是使固体农药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
    9、倾倒性。规定此项指标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能够均匀、平稳地从容器中倒出。
    10.成烟率。规定此项指标的目的是保证烟剂产品点燃成烟后,有足够的有效成分挥发、蒸发或升华,而不大量分解。
9、农药剂型、符号与英文缩写

一、常见剂型与英文对照
原药 —— TC
母粉或母液 —— TK
干拌种剂 ——  DS
悬浮种衣剂 —— SD
湿拌种剂 ——  WS
水剂  ——  AS
微囊悬浮剂 ——  CS
可分散液剂 ——  DC
乳油 ——  EC
水乳剂 —— EW
微乳剂 —— ME
悬浮剂 —— SC
悬乳剂 —— SE
可溶性液剂 —— SL
展膜油剂 —— SO
超低容量剂 —— ULV
微囊粒剂 ——  CG
干悬浮剂 ——  DF
粉剂  ——  DP
细粒剂 —— FG
颗粒剂 —— GR
大粒剂 —— GG
微粒剂 —— MG
可溶性粉剂 —— SP
可溶性粒剂 —— SG
水分散粒剂 —— WG
可湿性粉剂 —— WP
可溶性片剂 —— WT
气雾剂 ——  AE
块剂 —— BF
缓释剂 —— BR
烟剂 ——  FU
防蛀剂 —— MP
涂抹剂 —— PF
毒饵或饵剂 RB
片剂 —— TA
熏蒸剂 —— VP
二、常用单位与术语的中英文对照
ULV——超低量喷雾
JH——昆虫保幼激素;
NPV——多角体病毒。
PC——百分浓度:
LC——供试动物致死浓度。
LD——动物致死浓度;
MED——最大有效浓度
MEP——最小有效浓度;
pH——溶液酸碱浓度;
Be——波美浓度;
mg/kg——毫克/千克;
MT——总重量(总质量)
WT——重量(质量)
t——吨;
kg——千克
g——克;
mg——毫克;
L——升;
ml——毫升;
m3;——立方米;
cm2;——立方厘米;
mm3;——立方毫米;
hm2;——公顷;
667m2;——亩;
km2;——平方公里;
kg/hm2;——千克/公顷,
a-——年;
d——天;
h——小时;
min——分;
s——秒;
SG——比重。
MAC——最大允许有效药量;
ED——有效农药量;
AF——有效成分;
ppt——沉淀粉;
ADJ——每日允许摄食量;
mp——熔点;
b•P——沸点;
c/s——箱;
pkt——袋•包
TLN——测定农药对鱼的毒力大小的指标;
a.i:表示农药有效成分

GB——国家标准
pc(百分浓度):表示药剂中有效成分的百分含量。
    ppm(百万分浓度):如1ppm(也可写成ppm),就是百万分之一。
    EC(有效浓度):能使防治对象,如害虫,病菌或杂草毒死,而对作物安全无害的浓度。
    MEC(最大有效浓度):对害虫有一定防治效果,而对作物安全无害的最大药剂浓度(表示对作物安全无害的最大浓度)
  LD50 :(致死中量)表示杀死 50% 防治对象的药剂剂量,单位为 mg/kg ;
  LC50 :(致死中浓度)表示杀死 50% 防治对象的药剂浓度,单位为 PPm
  LT50 :(致死中时间)表示杀死 50% 防治对象所需要的时间,单位为分钟;
  KT50 :(击倒中时间)表示一定药剂击倒 50% 防治对象所需时间,单位为分钟
  ADT ;每日允许摄入量)表示每公斤体重每天允许摄入量,单位为 mg
10、《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详解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杜绝含量过高过低,降低运输成本,方便使用;
优化加工工艺、减少高危溶剂及其他助剂的使用。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一般应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一般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植物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杀鼠剂可以例外。如 0.01%雷公藤内酯醇母药、0.25毫克/千克雷公藤内酯醇颗粒剂; 0.5%苦参碱水剂; 0.5%黎芦碱可溶液剂。
直接使用的农药(气雾剂等)、超低容量喷雾、特殊使用方式(果树涂抹剂、撒施的颗粒剂等)的农药例外。
高活性的化学农药不提倡登记太高含量:如: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70%啶虫脒水分散粒剂。
三、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除第1158号公告规定以外的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如:吡虫啉乳油:5%,10%,15%,20%,25%。
吡•高氯1:1  5%,10%,15%,20%,25%。
对于不同配比的产品:
生测室已完成配比验证的,如:阿维菌素高氯,小菜蛾、菜青虫、梨木虱合理配比1:2~14;黄瓜美洲斑潜蝇、苹果树红蜘蛛、黄蚜1:10 ~ 20; 阿维•杀单,水稻飞虱、螟虫1:18 ~ 40;乙•苄 1:2 ~ 3.5 等。
同时满足总含量取整数、相同配比5个含量梯度,配比在规定范围内变动。
对尚未规定配比范围的,待出台有关规定。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g/L);如12.5%腈菌唑乳油,570克/升炔螨特乳油。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18克/升阿维菌素乳油;5%精喹禾灵乳油。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八、自2008年1月8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
九、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批准田间试验、尚未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向试验审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办理时遵循:
1、就近原则
2、申请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质检报告、标签、急性经口经皮毒性(提高含量)。

附:WHO(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含量

1、气雾剂(%)
恶虫威0.1~0.5
生物苄芙菊酯0.04~0.2
毒死蜱0.1~1.0
氟氯氰菊酯0.01~0.1
氯氰菊酯0.1~0.35
苯醚氰菊酯0.15~0.5
溴氰菊酯0.005~0.025
敌敌畏0.5~1.0
右旋苯醚菊酯0.05~1.0
右旋烯丙菊酯0.1~0.5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1~0.5
醚菊酯0.5 1.0
氰戊菊酯0.05~0.3
氯菊酯0.05~1.0
右旋炔丙菊酯0.05~0.4
残杀威0.5~2.0
甲基嘧啶磷0.5~2.0
S-生物烯丙菊酯0.04~0.7
胺菊酯0.03~0.6
2、盘蚊香(%)
右旋烯丙菊酯0.1~0.3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05~0.3
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05 ~0.3
四氟苯菊酯0.02~0.05
右旋炔丙菊酯0.03~0.08
3、电热蚊香片:
右旋烯丙菊酯25mg/mat~60mg/mat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15mg/mat~30 mg/mat
右旋炔丙菊酯6mg/mat~15 mg/mat
S-生物烯丙菊酯15mg/mat~25 mg/mat
四氟苯菊酯6mg/mat~15 mg/mat
4、电热液体蚊香(% ):
右旋烯丙菊酯 3.0~6.0
右旋四氟苯菊酯 1.5~ 6.0
右旋炔丙菊酯 0.6 ~ 1.5
S-生物烯丙菊酯 1.2~ 2.4
四氟苯菊酯 0.8~ 1.5
5、毒饵(%):
阿维菌素0.005~0.1
硼酸1.0 ~ 52.0
毒死蜱0.1 ~ 2.0
杀螟硫磷1.0 ~ 5.0
氟蚁腙1.0 ~ 2.15
残杀威0.25 ~ 2.0
甲基嘧啶磷l0.5 ~ 2.0
氟虫胺0.5 ~ 2.0

11、浅谈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一、农药名称规定
1、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2、混配制剂使用简化通用名。
2.1对现有混配制剂,规范简化通用名称见第945号公告。
2.2对新混配制剂的名称,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3、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经稀释使用的,按单剂和混配制剂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二、混配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1、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2、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比如:丁草胺•异丙草胺•莠去津,简化通用名为丁•异•莠去津
3、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3.1   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3.2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3.3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3.4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基本原则有3个:
3.4.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3.4.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4.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4、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4.1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4.2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4.3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三、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详解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一、标签上应当标注的主要内容
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
一、标签上应当标注的主要内容
产品性能和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一)农药名称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禁止使用商品名称 。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2、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5、标签上农药名称常见不合格情形
不标通用名称;
不标通用名称,只标英文名称;
不标通用名称,只写出化学名称;
不标通用名称,只标商品名称;
用繁体字或不规范汉字;
通用名称不全、不规范;
通用名称字体太小,不易辨认;
通用名称标注在不易觉察位置;
通用名称颜色和背景色相近,不易辨查。
(二)有效成分含量与剂型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指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克/升或克/100毫升)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农药产品的剂型表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含量标明存在的常见问题
没有标明含量;
标明的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
混配制剂没有分别标出含量;
含量标明在不显著的位置;
含量字体太小,或与背景反差小。
(三)农药“三证”号
是指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农药登记证号存在的问题
没有农药登记证号;
假农药登记证号;
冒充农药登记证号
(四)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企业标注存在的常见问题
打上多个企业名称
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
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
冠以外国名称,如日本、美国等
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传真或厂址等
生产企业名称不在显著的位置标明;
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太小。
(五)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六)有效期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七)重量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
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八)产品性能和用途
包括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产品性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2、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3、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4、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6、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产品性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7、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9、不是生物农药却说是生物农药。
10、一般产品却说是国内首创、或国内重大科研发现的先进产品。
11、绿色食品专用药等等。
12、没有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九)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使用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对当茬作物的影响及应注意的事项。
用于大田作物时,以制剂用量为准,采用每公顷和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质量浓度值和制剂的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制剂与种子质量比表示。
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常见问题
扩大使用作物范围和防治对象。
以“推荐使用”的形式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
印一些没有取得批准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图像,以误导农民使用。
常加上“在××作物(未登记)上使用应先做试验”、“在××作物(未登记)上使用应按植保部门推荐进行”等暗示扩大使用范围。
使用剂量不准确,或换算错误。
未标明具体的使用时期,使用方法。
未标明对当季作物或周围作物的影响。
(十)毒性及标识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
用“  ” 标识和“剧毒”字样、 “  ”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 标识、“微毒”字样标
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常见问题
标签上的毒性标志与产品实际毒性不一致。经常故意把毒性级别降低。
毒性标志不规范。有的没有毒性标志;有的没有标注“高毒”、“中等毒”、 “微毒”等字样。
原药毒性级别为高(剧)毒的,制剂为非高(剧)毒时,没有标注“原药高(剧)毒”。
毒性标志文字没有用红色。
(十一)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6.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7.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8.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9.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1)没有注明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2)没有注明该农药不能与哪些农药、化肥及其它物质混用,如“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避免与强酸性物质混用,以免减少药效”、“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等;
3) 标签上出现可与其他农药混用的信息,如“与农药混用,可提高药效”、“当杂草谱较宽时,可在本品中加入农药”、“与××农药混用时,应现混现用”。
4)没有注明使用的条件(包括时间、地区、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作物和地区(或范围);例如: “不准用于砂质土壤”、“仅在2~5叶期使用”、“即将下雨前不得使用”、“早晚使用效果更佳”等。
5)必要时没有注明对后茬作物的影响,注明后茬不宜种植的作物及可以种植后茬作物的时间;
6)没有注明对哪些作物(品种)、生育期或其他有关的外界条件下有害;不能用于哪些作物上;其他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条件。
7)没有注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注明使用时避免的事项。如,没有注明对有益生物的影响,如蜜蜂、家蚕、水生生物、禽鸟、蚯蚓、天敌等;使用时应避免的事项。如“对蜜蜂高毒,使用时应避开蜜源植物”、“对鱼高毒,使用时田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中”、“对鱼类有毒,应避免污染河流、湖泊和池塘”、“对家蚕高毒,避免在蚕桑区周围使用”。
8)没有标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以及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等。
9)安全防护没有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须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安全防护操作要求,如“本品对人体皮肤与粘膜有刺激作用,施药时应避免接触和吸入其蒸气和雾滴”。
   没有注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此药的规定。
(十一)注意事项(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养蚕和养鱼的房间不得使用。
(十二)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存在的问题
没有注明中毒症状;
中毒症状与相应农药的中毒症状不符;
中毒症状描述不详细;
没有急救措施;
急救措施不详细等。
(十三)贮存和运输方法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十四)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农药种类标志带存在的问题
没有农药种类标志带;
农药种类标志带不正确;
农药种类标志带上没有文字描述
(十五)像形图
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像形图,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像形图,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像形图。
象形图存在的问题
没有象形图;
象形图与对应的农药特性不相符;
引用错误的象形图
二、几种特殊情形
1. 包装尺寸过小的产品: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可附注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2.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注意事项
1)、该药剂有毒,需严格管理。投放药剂后要防止家禽、牲畜进入,避免有益生物误食。
2)、要避免小孩触摸到药剂。
3)、处理药剂后必须立即洗手及清洗暴露的皮肤。
4)、死鼠及剩余的药剂要焚烧或土埋。
3.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4. 原药产品
三、标签上不能标注的内容
1. 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3.不得推荐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
四、标签的制作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五、标签管理
(一)标签核准制度
非行政许可。一个产品一个备案标签。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一是规定标签制作、提交、审查、核准。
   二是公布制度。
   三是企业须严格按经我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印制正式标签,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 。
(二)再核准、再公布制度
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备案标签和说明书复印件、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二)再核准、再公布制度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12、农业部关于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规定
第946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13、六条新规的问与答
注:本问答共94条,属转载政府网站内容
  1.申请人能否提前较长的时间申请续展登记?
  答:对农药临时和正式登记进行续展,主要目的是对申请人在上一个登记有效期内生产农药的情况以及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立法本意,续展登记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即将届满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考虑到《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与《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衔接,凡是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在2009年4月1日以后的,无论何时提出续展申请,均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和进行审查。
    2.对曾取得临时登记但未及时办理登记续展的农药产品,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临时登记?  
  答:在相同农药产品未取得正式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临时登记。但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应当包括之前取得的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  
  3.对曾取得正式登记但目前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农药产品,能否申请相同农药产品的临时登记?  
  答:不能。  
  4.申请农药登记时如何使用境外试验资料?  
  答:在农业部有关规定出台前,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明确应当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使用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准则通过GLP认证的境外试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或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但申请人应当同时附具试验报告的中文摘要资料和试验机构获得GLP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对在2008年底以前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申请登记的农药,在2009年按什么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答:对2008年1月8日以前获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受理其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申请的,我部仍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批(但已有相同农药产品正式登记的,不再受理、批准其临时登记)。  
  6.对原已申请登记但未获得批准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按什么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是否需要重新交纳登记费?  
  答:对2008年1月8日以前获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人可以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其他情况,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重新申请登记。重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完整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农药登记费用。  
  7.对已受理的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在登记评审期间其他企业的相同农药产品已批准正式登记的,能否批准农药临时登记?  
  答:可以。  
  8.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能否申请临时登记?  
  答:不能,只能申请正式登记。  
  9.在取得其他申请人登记资料授权书后,申请登记时是否需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  
  答:在提供授权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授权人的公章。  
  10.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正式登记的产品续展登记,申请人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其中,原资料涉及的试验地点数量与《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不符的,是否需要补充?  
  答:不需要。  
  11.能否用未登记的高含量剂型的急性毒性资料申请低含量制剂登记?  
  答:不能。  
  12.取得产品临时登记的农药企业,能否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独立完成的残留试验资料?  
  答:可以。  
  1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总则第1.7条中有关登记资料保护期如何计算?  
  答:自申请人取得新农药临时登记之日起,对其临时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6年的保护。其申请正式登记后,对其由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时所增加的资料进行6年的保护。  
  14.未经过临时登记阶段,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能否减免临时登记期间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答:可以。  
  15.说明书应当如何放置?  
  答:说明书应当放置在农药包装箱内。包装箱内说明书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最小包装单元的数量。农药经营者销售时,随每一个最小包装单元配发一份说明书。  
  16.在标签上是否可以标注农药国际通用名称(EISO)?  
  答:可以。但农药国际通用名称不得大于中文通用名称。  
  17.产品标签上能否允许标注多个注册商标?  
  答:可以。但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18.经农业部核准后的标签,生产企业是否允许随意替换或增减注册商标?  
  答:不可以。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向农业部提出标签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19.说明书是否可以仅用黑白两色印刷?  
  答:如果标签上已标注颜色标志带的,说明书上可以仅用黑白两色印刷。  
  20.卫生杀虫剂产品中套装了使用器械,能否在农药名称中体现?  
  答:使用器械不属于农药,不可以在农药名称中体现。  
  21.如何把握标签上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等内容?  
  答: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出现对产品的有效性及优劣状况作任何评价性的描述;不得对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知识进行介绍;不得体现与产品技术来源的有关信息。  
  22.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在减少企业重复试验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减少重复试验是制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体现:一是对登记资料保护期外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减免了残留和环境试验资料;二是鼓励登记资料授权使用;三是坚持科学管理,对相关产品减免相应的试验资料。  
  23.为什么要规范农药名称及其标注?  
  答:目前,在农药市场中,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称印得十分醒目,通用名称印得很小,农民难以辨识,容易引起重复用药,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人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强化农药名称及其标注管理的目的:一是让使用者知情,能较容易区分不同的产品,保护其利益;二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三是避免农民重复用药,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4.为什么要取消农药“商品名称”?  
  答:市场上农药“商品名称”五花八门,不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农药,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同时,也极大地扰乱了农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取消商品名,规范农药产品名称是推进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民对产品知情权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客观需要。  
  25.农药名称有哪些?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名称有三种:一是对于单制剂农药,用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表示,如氯氰菊酯、阿维菌素、芸苔酸内酯等。二是对于复配制剂,采用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称来表示。如2,4滴丁酯?乙草胺?莠去津三元复配制剂,用乙?莠?滴丁酯作农药名称。三是对于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杀蟑饵剂、蚊香等(详细规定和具体产品名称规范见农业部第945号公告)。  
  26.如何确定新农药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和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产品名称?  
  答: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945号公告规定了已取得农药登记或生产许可的各种农药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农业部成立了农药名称命名专家组,负责对新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新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产品名称的命名进行审查。  
  对第945号公告附件3目录中已有的农药有效成分组合的混配制剂,应当使用目录中已规定的简化通用名称作为产品的农药名称;对附件2目录中已有的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应当使用目录中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对第945号公告中附件2、3、4中未出现的新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新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新的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申请者应当按照附件1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相应的建议。农药名称命名专家组对申请者所提出的建议名称进行审查,由农业部做出批准决定。对与新批准农药名称的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农药名称(对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剂型和功能相同的,应当使用同一产品名称)。  
  27.直接使用的卫生杀虫剂是否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答:不是,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杀虫剂主要在超市等商场内销售,有别于大田农药,按照农药产品中的有效成分组成而制定简化通用名称,不便于称谓。  
  28.为什么同一种有效成分在不同的混配制剂产品中出现不同的词头或关键词?  
  答: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945号公告中已明确了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其中一条基本的原则是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农药混配制剂有不同的组合,虽然在第945号公告中规定了各种词头或关键词,但完全按照产品中所含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组合产品的简化通用名称,有较多的情况,会导致其冗长、难懂、难记忆、易引起歧义,可能会超过5个汉字等等,与基本原则不相符。为此,在第945号公告的附件1第三、四条中详细说明了其命名原则,为了保障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规定针对不同有效成分组合的混配制剂,同一种有效成分可以使用不同的词头或关键词。  
  29.为什么要规范农药有效成分含量?  
  答:同一种农药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我国境内有多个含量并且差别较小,导致农药产品多、企业间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农药市场。因此,农药专家、农药推广工作者和农民强烈要求加强有效成分含量管理。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有效成分管理规定,以规范农药市场管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30.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有几种表示方法?  
  答: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一般来说,固体产品以质量分数(%)表示,如代森锰锌(80%可湿性粉剂)、吡虫啉(10%可湿性粉剂)。液体产品可采用质量分数(%)表示,如阿维菌素(0.9%乳油);也可采用单位体积质量表示(g/L)表示,如阿维菌素(18g/L乳油)。对于少数特殊农药,根据产品的特殊性,采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如枯草芽孢杆菌等产品采用个活芽孢/mL表示等等。
离线fannyhon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09-06-08
穷了     
离线llwd

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9-06-08
学习了
支持楼主
离线gyc760809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9-06-08
谢谢楼主辛苦了
离线灿烂星空

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09-06-08
    
离线灿烂星空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09-06-08
我也看看   
离线laichunyan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09-06-10
想看一下,,,,
离线zhen0702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09-06-10
好东西,没钱了
离线农药菜鸟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09-06-10
好东西啊,一定要学习学习啊
离线leidong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09-06-24
支持下高老师
离线陈坚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09-06-24
学过植保的人也许用不着看,但我还是温故了。。。。
我觉得不光是产品经理可看,登记和制剂研发的都要看。。。。
个人认为基础功练好是非常必要的。。。
谢谢楼主。。。。。
离线je573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09-06-24
谢谢啊,学习了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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